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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57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弘哲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65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399號、11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弘哲前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查獲,而此揭行為因受另案執行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依刑法第11條但書即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規定,就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查被告前因數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嫌,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均為另案執行觀察、勒戒前所為(114年度毒偵字第857號),而為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予以簽結,有上開簽呈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書2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上開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為違禁物,自應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直接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應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柏翰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1.4502公克) 114年度安保字第231號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包(驗餘淨重0.572公克、2.071公克) 114年度安保字第726號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包(驗前總毛重17.98公克) 114年度安保字第179號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