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9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孝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173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參貳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孝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5年4月16日簽結在案,本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係違禁物,爰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114年11月17日14
時27分許查獲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然被告本次施用毒品犯行,為另案(即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8號)觀察勒戒處分效力所及,乃經該署檢察官於115年4月16日簽結在案,有上揭簽文、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
㈡扣案疑似毒品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328公克,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報告書編號:欣毒性5B21D046)1份在卷可考(毒偵卷第25頁),是扣案上揭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