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易書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5年度聲沒字第2號,偵查案號:114年度偵字第13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柒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李易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381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案扣押之注射針筒7支,經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李易書所涉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嘉義地
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以114年度偵字第138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號不起訴處分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
㈡本件扣案之注射針筒7包(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42頁),
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氣相層析串聯質譜法檢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6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43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7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
上開違禁物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注射針筒,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綜上,本件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