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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93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長富(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字第19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長富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因被告於國115年4月9日死亡,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1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被告為警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及菸彈1個,經送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分別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1.5001公克)及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有該公司115年2月9日欣毒性6121D052號成分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因認上開扣案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禁止持有、施用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

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聲請沒收標的之所在地係在本院轄區,是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

度毒偵字第196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辦中,嗣因被告於115年4月9日死亡,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115年6月22日作成115年度毒偵字第196號不起訴處分在案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首堪認定屬實。

㈡被告本案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驗

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5001公克),另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菸彈1個,經送鑑結果,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上開物品現均扣押於嘉義地檢署贓證物庫等情,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2月9日欣毒性6121D052號成分鑑定報告書、嘉義地檢署115年度安保字第294號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毒偵卷第65頁反面、第67頁),足認該等扣案物品,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無訛,均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用以盛裝如附表編號1、2所示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及透明塑膠包裝各1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與內含之第二級毒品分離時,仍會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殘留而難以析離,當得概認該等包裝袋與所沾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一整體,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淳柔附表:

編 號 名 稱 數 量 備 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個) ⑴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115年1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卷第8至11頁) ⑵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2月9日欣毒性6121D052號成分鑑定報告書(毒偵卷第65頁反面) ★鑑定結果:白色結晶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5001公克) 2 依托咪酯菸彈 1個(含透明塑膠包裝1個) ⑴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115年1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卷第8至11頁) ⑵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2月9日欣毒性6121D052號成分鑑定報告書(毒偵卷第65頁反面) ★鑑定結果:菸彈檢出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