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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1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76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泰荃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字第108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泰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1081號簽結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屬違禁物及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托咪酯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1081號簽結等情,有該案簽呈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37頁、本院卷第13頁)。而該案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菸彈,檢出具有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19頁正面),足認上開菸彈係第一級毒品無訛,自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因盛裝該菸彈之包裝物上,殘留微量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難以析離,故上開毒品之包裝物,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所用等情,業據被告所坦認(見警卷第3至4頁),是上開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尚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依托咪酯菸彈2顆(含包裝物,總毛重16.98公克) 2 電子菸主機1臺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