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利秀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22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緩字第1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利秀梅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236號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期滿且未經撤銷。而該案經扣押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詳如嘉義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283號扣押物品清單所載),均為被告於109年6月間起,自大陸地區淘寶網所購買之仿冒商標商品,性質上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另附表編號10為被告主動繳回於109年6月間起至111年9月19日為警查獲時止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參諸該條立法理由所示:「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並綜核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可知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指法文明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此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應予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次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查本件被告以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行之違法行為地,及檢察官聲請沒收標的之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是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偵字第122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2年11月2日起至113年11月1日止,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見偵卷第11至12、24頁)及本院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頁),復經本院調取前開偵查、執行案卷核閱無訛,首堪認定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仿冒Hello Kitty、美樂蒂商標之飾
品、自黏袋、插卡、貼紙、貼片、髮飾、貼飾,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節,有日本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律師出具之刑事陳報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暨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結果、委由萬國法律事務所進行鑑定後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各1份、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605號搜索票1張、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11年9月19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111年12月22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1年1月25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125076S號函暨所附帳號「shwang806」之申設資料、訂單明細、蝦皮錢包提領紀錄1份、被告以「shwang806」之帳號在蝦皮購物網站上販售如附表編號2、4、8所示自黏袋、貼紙、貼片之網頁擷圖資料3紙、商品配送紀錄擷圖2紙、被告經扣押之仿冒商標商品照片與查獲現場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7至59、75至103頁;偵卷第17至18頁),揆之前揭規定及說明,上揭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均為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現金1,000元,為被告所繳回其自
109年6月間起至111年9月19日為警查獲時止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是聲請人就上開經扣案之犯罪所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之1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淳柔附表:
編號 名 稱 數 量 (現金單位為新臺幣) 備 註 1 仿冒Hello Kitty飾品 2,300件 嘉義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283號編號1 2 仿冒Hello Kitty自黏袋 1,000件 嘉義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283號編號2 3 仿冒Hello Kitty插卡 271件 嘉義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283號編號3 4 仿冒Hello Kitty貼紙 1,055件 嘉義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283號編號4 5 仿冒Hello Kitty貼片 845件 嘉義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283號編號5 6 仿冒Hello Kitty髮飾 18件 嘉義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283號編號6 7 仿冒Hello Kitty貼飾 400件 嘉義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283號編號7 8 仿冒美樂蒂貼片 92件 嘉義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283號編號8 9 仿冒美樂蒂自黏袋 2,100件 嘉義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283號編號9 10 被告繳回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 1,000元 嘉義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283號編號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