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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1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33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信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1368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員警於民國114年9月16日12時23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嘉新大飯店505室內,查獲被告許信義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115年6月29日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368號簽結。當天先後在嘉義市西區中正路嘉新大飯店505室及被告女友黃羽妏位在嘉義市○區○○路000號13樓之1居所內,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菸彈共4顆,屬違禁物,而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電子菸主機2支、附表編號3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3個、附表編號4所示之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均為被告所有,且係其為該案施用毒品犯行所用,請依刑法第40條第2、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40條第2項自明。而依托咪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20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115年3月27日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而釋放,並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5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雖於聲請意旨所指時、地經警查獲並扣有如附表所示之物,且經採尿送驗,尿液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陽性反應,然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之時間,為其在上開案件執行觀察、勒戒前所犯,而為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368號簽結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坦承無訛,並有本院搜索票、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品照片、嘉義縣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書、嘉義地檢署檢察官114年度毒偵字第536號不起訴處分書及嘉義地檢署檢察官115年6月29日簽呈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

四、本案所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請鑑定,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被告行為時均仍屬第二級毒品,於115年6月27日均改列為第一級毒品)之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佐(見毒偵卷第42頁),故均屬違禁物,且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沒收適用裁判時法,故以第一級毒品論),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盛裝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視為一體,均應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鑑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五、在本案中扣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電子菸主機2支、附表編號3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3個、附表編號4所示之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係被告所有而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認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電子菸主機2支、附表編號3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3個、附表編號4所示之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亦應准許。又聲請意旨漏未引用刑法第38條第2項為依據,本院爰依職權補充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昱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辰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菸彈 4顆 ⒈驗出含有依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之成分。 ⒉驗前毛重:4.912、4.505、4.865、4.756公克。 ⒊鑑驗報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毒偵卷第42頁)。 ⒋保管字號:嘉義地檢115年度安保字第24號。 2 電子菸主機 2支 保管字號:嘉義地檢115年度安保字第50號。 3 玻璃球吸食器 3個 保管字號:嘉義地檢115年度安保字第50號。 4 安非他命吸食器 2組 保管字號:嘉義地檢115年度安保字第50號。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