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37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阮氏親玄
住○○市○區○○里00鄰○○○路000 號00樓之0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GUCCI鞋子拾伍件,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參附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阮氏親玄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15年3月2
9日,以114年度偵字第118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㈡扣案之GUCCI鞋子15件,為仿冒之商品,有商標權人商品辨識
意見書附卷可憑,是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