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靖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114年度偵字第719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偽造新臺幣伍拾元硬幣壹枚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靖翊前因偽造貨幣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719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偽造新臺幣(下同)50元硬幣1枚,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前因偽造貨幣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719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扣案之50元硬幣1枚,經送中央造幣廠鑑定,認係偽幣乙情,有中央造幣廠函文在卷足憑(見偵卷第22頁),足認係偽造之通用貨幣,核屬刑法第200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尚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