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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奕綸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偵字第11164號、115年度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丙帕酯成分之菸彈1顆(含包裝1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奕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11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規定聲請就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丙帕酯成分之菸彈1顆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11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至前述扣案菸彈1顆,經送鑑定確含有丙帕酯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4年1月6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是扣案之菸彈1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菸彈之包裝1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