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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32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鐘文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緩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鱷魚夾電線貳個,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以114年度偵字第22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鱷魚夾電線2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6日,以114年度偵字第22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於115年3月5日期滿未據撤銷,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按。扣案之鱷魚夾電線2個,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承明確,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