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33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寶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附著土壤苔蘚之植株壹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寶築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98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附著土壤苔蘚之植株1株,為供被告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98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之附著土壤苔蘚之植株1株,係被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113年2月6日防檢桃植字第1131966239號函、113年1月31日防疫桃植字第1131966201號書函、臺北關113年1月30日北遞移字第1130100699號函、進口快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被告提出的網頁截圖等在件卷可佐,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自為得沒收之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紹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