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50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雅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8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緩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員警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20時許,在嘉義縣○○市○○路○段000號(熊大娃娃屋),查獲被告李雅婷涉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嗣該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114年1月22日以114度偵字第8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經查,該案中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選物販賣機主機板(詳如嘉義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等物係被告所有,且為其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陳在案,爰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李雅婷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案件,經聲請

人以114年度偵字第863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物,係被告葉窯磊所有供其犯本

案賭博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述明確(見偵卷第44至47頁),且有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查扣照片各1份附卷可憑(見警卷第7至12、17至24頁),合於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檢察官自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嘉宏附表:

編號 扣案物 1 選物販賣機2主機板1個 2 選物販賣機3主機板1個 3 選物販賣機4主機板1個 4 選物販賣機6主機板1個 5 選物販賣機10主機板1個 6 選物販賣機11主機板1個 7 選物販賣機12主機板1個 8 選物販賣機14主機板1個 9 選物販賣機15主機板1個 10 選物販賣機16主機板1個 11 選物販賣機17主機板1個 12 選物販賣機18主機板1個 13 選物販賣機20主機板1個 14 選物販賣機21主機板1個 15 選物販賣機23主機板1個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