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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78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邦佶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88號、114年度毒偵字第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2顆沒收銷燬;扣案之電子菸加熱桿1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邦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8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規定聲請就扣案之依托咪酯菸彈2顆宣告沒收銷燬、電子菸加熱桿1支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送觀察勒戒後,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8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至前述扣案之菸彈2顆,經送鑑定確含有依托咪酯成分,此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7月15日成分鑑定報告書1份附卷可憑。是扣案之菸彈2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電子菸加熱桿1支,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時供述在卷。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