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79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清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含外包裝),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清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毒品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蔡清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2040號、115年度毒偵字第261號偵辦(下稱本案)。而被告於民國114年1月15日11時許,在其居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摻入玻璃球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1次等情,有另案同署114年度毒偵字第737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經查,被告另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由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110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5年4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故聲請人以被告本案施用毒品之時間,係在前揭另案觀察勒戒執行之前,而認無重覆聲請觀察、勒戒之必要,逕予簽結一情,業據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復有簽呈1份在卷足憑。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1份存卷可證。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附表所示毒品之外包裝3個,與其內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視為一體,爰一併宣告沒收銷燬,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毅麟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 註 1 菸彈1顆 檢出依托咪酯成分,毛重6.25公克 2 液劑1瓶 檢出依托咪酯成分,驗餘淨重3.9992公克 3 液劑1瓶 檢出依托咪酯成分,驗餘淨重3.9742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