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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志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藥事法案件(112年度偵續字第1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緩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物品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志仁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1月7日以112年度偵續字第115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分署檢察長以114年度上職議字第31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15年1月16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物品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著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又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林志仁前因過失製造偽藥罪,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偵續字第115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分署檢察長以114年度上職議字第313號處分書書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15年1月16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分署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13號與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為真。

㈡上開案件扣得如附表一所示物品,因其內所含成分及所宣稱

品名涉及中藥固有典籍所載方劑,或其製成與領有中藥藥品許可證劑型相似(詳如附表「所含成分應以中藥管理之部分」、「品名宣稱之療效或涉及中藥固有典籍所載方劑」所載),均應以中藥管理,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嘉義縣衛生局111年5月30日嘉衛食藥字第1110016257號函及所附之衛生福利部111年5月23日衛部中字第1110014521號函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5月12日FDA研字第1110008359號、第1110008360號、第1110008361號、1110008362號函及所附檢驗報告書、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3年7月16日FDA研字第1130011326號函及所附檢驗報告書、衛生福利部113年7月29日衛部中字第1130024251號函、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可佐(警卷第5頁至第25頁、偵續卷第47頁至第52頁、警卷第135頁、第137頁),堪認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物品均屬偽藥而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物品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13年7月16日FDA研字第1130011326號函認定「因未提供中藥處方,無具體線索,難以進行探索性之檢驗,故未予檢驗」及衛生福利部113年7月29日衛部中字第1130024251號函記載「藥品(炭末胃消化劑),其處方成分不明,未有產品之全成分及含量等資訊,無法判定產品屬性」(偵續卷第47頁正面、第50頁反面),即無從認定係偽藥或違禁物;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物品為衛生福利部公告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且並無事證認定被告用於供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用而與本案犯行無涉。從而,聲請意旨聲請沒收如附表二所示物品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珍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成分 所含成分應以中藥管理之部分 品名宣稱之療效或涉及中藥固有典籍所載方劑 備註 所有人 1 藥品(壯陽藥粉,每瓶11公克) 2瓶 淫羊藿。 淫羊藿。 原5瓶,取3瓶送驗。 林志仁 2 藥品(婦科月經少用藥粉,600公克) 1包 四物、十全。 四物湯、十全大補湯。 取樣50公克送驗。 3 藥品(咽喉消炎粉藥粉,每瓶6公克) 12瓶 薄荷、冰片、黃連、黃柏、黃岑。 三黃地。 原18瓶,取6瓶送驗。 4 藥品(肝丸) 1盒 薄荷、冰片、黃連、黃柏、黃岑、龍膽瀉肝湯。 龍膽瀉肝湯。 取樣225顆送驗。 5 藥品(加味四物參朮丸) 1盒 黨參、白朮、熟地黃、當歸身、白芍藥、川芎。 四物湯。 6 藥品(六味地黃粉) 1盒 熟地黃、山茱萸、淮山藥、牡丹皮、白茯苓、澤瀉。 山茱萸、牡丹皮、澤瀉。 六味地黃丸。 7 藥品(濟生腎氣丸) 1盒 熟地黃、茯苓、山藥、山茱萸、牡丹皮、澤瀉、附子、肉桂、牛膝、車前子。 山茱萸、牡丹皮、澤瀉、附子、牛膝。 濟生腎氣丸。 8 藥品(知柏八味丸) 1盒 知母、黃柏、熟地黃、山茱萸、乾山藥、牡丹皮、白茯苓、澤瀉。 知母、黃柏、山茱萸、牡丹皮、澤瀉。 知柏地黃丸。 9 藥品(天王補心丸) 1盒 生地黃、元參、麥門冬、天門冬、丹參、當歸、人參、茯苓、遠志、柏子仁、石菖蒲、茯神、酸棗仁、五味子、桔梗、百部、杜仲、甘草。 柏子仁、石菖蒲、百部、杜仲。 天王補心丸。 10 藥品(加味還少丸) 1盒 山藥、茯苓、大棗、牛膝、杜仲、山茱萸、五味子、楮實子、茴香、巴戟天、肉蓯蓉、熟地黃、枸杞子、石菖蒲、遠志。 牛膝、杜仲、山茱萸、楮實子、巴戟天、石菖蒲。 還少丸。 11 藥品(轉骨長晟丸) 1盒 當歸、川芎、白芍、熟地、人參、白朮、茯苓、甘草。 四物湯。 12 藥品(清肺涼膈散藥粉,240公克) 1盒 大黃、芒硝、薄荷、黃岑、梔子、連翹、竹葉、甘草。 大黃、芒硝、黃岑、梔子、連翹。 涼膈散。 13 藥品(骨刺藥粉,400公克) 1盒 薏仁、桂枝、黃岑、牛膝、龜板、知母、木瓜、黃柏、甘草、白芍、蒼朮、歸尾、獨活、杜仲、續斷、羌活、秦艽、防風、桑寄生、防己、生地。 黃岑、牛膝、知母、黃柏、獨活、杜仲、續斷、羌活、秦艽、防風、桑寄生、防己。 14 藥品(壯陽藥粉,每瓶11公克) 3瓶 同編號1。 同編號1。 同編號1。 編號1送驗驗餘檢體。 15 藥品(婦科月經少用藥粉,50公克) 1瓶 同編號2。 同編號2。 同編號2。 編號2送驗驗餘檢體。 16 藥品(肝丸,50公克) 1包 同編號4。 同編號4。 同編號4。 編號4送驗驗餘檢體。 17 藥品(咽喉消炎粉藥粉,每瓶6公克) 6瓶 同編號3。 同編號3。 同編號3。 編號3送驗驗餘檢體(用罄4瓶,餘2瓶)。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成分 所含成分應以中藥管理之部分 品名宣稱之療效或涉及中藥固有典籍所載方劑 備註 所有人 1 藥品(炭末胃消化劑) 1盒 林志仁 2 藥品(仙查藥粉,50公克) 1盒 山楂。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