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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淑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647、15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緩字第1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淑芳(已沒)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曾為警扣得白色結晶1包及毒品吸食器1組,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該包白色結晶(如附表編號1所示)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

2.352公克),有該院民國114年6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379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因認該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禁止持有、施用、轉讓、販賣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之毒品吸食器1組(如附表編號2所示),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又被告前揭涉嫌之毒品案件已因被告於115年1月12日死亡而結案,爰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併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查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違法行為地,及檢察官聲請沒收標的之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是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

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647號、第1556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4年度上職議字第4659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4年12月5日起至116年12月4日止。又被告前於緩起訴期間內之115年1月12日死亡,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被告死亡無從執行而結案,而被告於行政簽結前無遭撤銷緩起訴處分之情形,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且經本院調取前開偵查、執行案卷核閱無訛,首堪認定屬實。

㈡本案員警查扣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為其本

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所使用之器具,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毒偵647卷第43頁反面),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結晶,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2.352公克),上開物品現均扣押於嘉義地檢署贓證物庫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6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379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嘉義地檢署114年度保管字第1987號、114年度安保字第691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647卷第25至26、33頁),足見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核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用以盛裝附表編號1所示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與內含之第二級毒品分離時,仍會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殘留而難以析離,當得概認該包裝袋與所沾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一整體,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淳柔附表:

編號 名 稱 數 量 備 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2.352公克) ⑴嘉義地檢署114年度安保字第691號扣押物品清單 ⑵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6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379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毒品吸食器 1組 嘉義地檢署114年度保管字第1987號扣押物品清單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