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91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春雨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偵字第5862號、114年度偵字第12183號、114年度偵字第14294號),經檢察官聲請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春雨前因涉嫌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同條例第8條第4項持有其他可發射子彈之槍枝罪等罪嫌,因被告死亡,經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586
2、12183、142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物品(如附表所示)分屬違禁物及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項宣告沒收。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等案件,因被告於114年11月16日死亡,經聲請人於114年11月19日以114年度偵字第5862、12183號、於同年12月21日以114年度偵字第14294號為不起訴處分,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查。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其中編號1、3(未經試射部分)、4(未經試射部分)、8、9(未經試射部分)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9月3日刑理字第1146065995號鑑定書、115年3月31日刑理字第1146163410號鑑定書在卷可查,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於如附表編號2、3(已試射部分)、4(已試射部分)、5、6、7、9(已試射部分)、10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上開恐嚇危害安全、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且因被告死亡而為不起訴處分,而有事實上原因未能追訴被告之犯罪或判決有罪,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仍得單獨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翰揚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偵查案號 1 非制式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支(含彈匣1個) 具殺傷力 114年度偵字第5862號 2 非制式空氣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支 不具殺傷力 114年度偵字第5862號 3 口徑9×19mm制式子彈 14顆(已試射5顆) 具殺傷力 114年度偵字第5862號 4 口徑9mm非制式子彈 10顆(已試射3顆) 具殺傷力 114年度偵字第5862號 5 彈殼 1顆 114年度偵字第12183號 6 彈頭包衣及鉛心碎片 1件 7 非制式空氣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支 不具殺傷力 114年度偵字第12183號 8 霰彈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支 具殺傷力 114年度偵字第14294號 9 口徑12GAUGE制式霰彈 8顆(已試射3顆) 具殺傷力 114年度偵字第14294號 10 口徑12GAUGE制式霰彈彈殼 1顆 114年度偵字第142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