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6號原 告 姜○○法定代理人 姜昱盛
張庭瑄被 告 黃佩鈴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五年度嘉簡字第四一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姜○○對本院115年度嘉簡字第417號,被告黃佩鈴過失傷害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