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嘉簡附民字第6號原 告 謝瑞陽
謝志和被 告 謝瑞仁
蔡秋蘭
謝明華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115年度嘉簡字第1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謝瑞陽、謝志和於本院115年度嘉簡字第142號被告謝瑞仁、蔡秋蘭、謝明華被訴誣告等案件審理中,就其等所為無故侵入住居等犯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柯權洲法 官 何啓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涵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