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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嘉簡字第 141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嘉簡字第1414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玟翰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緝字第40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陳玟翰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陳玟翰於民國114年9月8日1時許,因位處越南欠缺資金辦理返台簽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在臉書網站「絕地求生手遊」社團發布貼文,佯稱販售手機遊戲「絕地求生」之遊戲帳號,致林煜宸陷於錯誤,於同日1時35分許,依陳玟翰指示,轉帳新臺幣3,515元至何泓麟(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之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此方式支付辦理返台簽證之款項予何泓麟。

二、證據:被告陳玟翰在警偵及本院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林煜宸在警詢、證人何泓麟在警偵證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轉帳明細截圖2張、證人林煜宸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11張、證人何泓麟之將來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被告與證人何泓麟之對話紀錄截圖4張、本院調解筆錄1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59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心嵐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咨泓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柏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裁判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