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嘉簡字第147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耀輝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續字第9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賴耀輝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賴耀輝為賴耀煌之胞兄,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詎賴耀輝因與賴耀煌有房屋土地糾紛,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13日8時許,未經賴耀煌之同意,擅自侵入賴耀煌所有之嘉義縣○○鄉○○村0鄰○○00○0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下稱本件廠房)後,開啟本件廠房之電動鐵捲門,再將其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駛入本件廠房並停放在該處。
二、證據:被告賴耀輝在警偵所述及在本院之自白、證人賴耀煌警偵指述、現場照片4張、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之地籍圖截圖1張、嘉義縣○○○○○○○○○○○○○○0○○○○鄉○○段000000000地號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1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嘉義縣財政稅務局113年期房屋稅信用卡繳納證明影本影本1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志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