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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嘉簡字第 11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嘉簡字第1136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本誌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97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廖本誌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廖本誌為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本件土地)之共有人。廖本誌於民國109年6月19日前某時,未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擅自雇工在坐落本件土地上之原有2棟建物之間,增建5層樓中間通廊、屋頂。經嘉義縣於109年9月3日發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並於110年12月21日派員強制拆除部分建物、斷電已拆除至不堪使用。廖本誌明知依建築法強制拆除之建築物,不得違反規定重建,竟違反上開規定,自110年12月21日起至113年8月28日間某時,復在上址重建修復5層樓中間通廊。

二、證據名稱:被告廖本誌於偵查中之自白、違章建築照片、嘉義縣政府送達證書、嘉義縣109年9月3日、113年9月2日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嘉義縣民雄鄉公所109年6月19日、113年8月28日函、嘉義縣109年6月19日、113年8月28日違章建築查報單、110年10月21日違規建築物及建築拆除紀錄及簽到表、嘉義縣政府110年11月25日、12月10日、113年8月20日函、嘉義縣109年7月1日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孟君附錄論罪法條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裁判日期:202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