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嘉簡字第1138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坤樹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緝字第313號),因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115年度易字第704號),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坤樹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劉坤樹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及附表所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暨第64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
(二)被告與不詳仲介、另案被告賴進益、阿文等人,就本案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於上開期間,每日接續媒介附表所示外國人非法工作之行為,各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密接時空實施,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媒介接送同一人之行為獨立性甚薄弱,且媒介之對象同一,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1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又被告所犯本案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為友人貪圖不法之蠅頭小利,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後擔任司機接送,對於雇主聘僱合法外國人工作之權益及移民署、勞動部對於外籍勞工居留及工作管理之正確性顯有不良影響,所為實值非議;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良好,及其前科素行狀況(見法院前案紀錄表)、媒介人數、非法工作期間、犯罪動機及目的等節,暨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現職、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詳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五)查被告2人用以載運外國人之車輛,雖為犯罪所用之物,然本院審酌本案車輛價值非低,相較於被告於本案犯罪之情節、惡性顯不相當,若宣告沒收,對被告所招致損害及所產生懲罰效果顯逾可責程度,實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另斟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可認被告本案尚未取得任何獲利,自無從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末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提起公訴。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45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姓名 性別 入境日期/簽證方式 工作起始日 查獲日 工作內容/薪資(新臺幣) 1 TOOBCHAM SOPHON 男 114年1月30日/觀光免簽(14天) 114年2月1日起 114年6月16日(自首) 務農、建築/日薪1100元 2 BOONKAM WATCHARAPONG 男 113年7月10日/觀光免簽(14天) 114年3月初(起訴書誤載為4月間)某日起 114年9月2日 務農、建築工地/日薪1100元 3 TITCHAIYAPHUM UDOMLUK 女 114年3月1日/觀光免簽(14天) 114年8月20日(起訴書誤載為3月1日後某日)起 114年9月2日 務農/日薪1000元 4 CHAIHAN SUNISA 女 114年4月1日/觀光免簽(14天) 114年8月月間某日起 114年9月2日 務農/日薪1000元 5 KHANSETA SAWAT 女 114年1月5日/觀光免簽(14天) 114年3月間某日起 114年9月2日 務農、建築(起訴書漏載建築)/日薪1000元 6 BAEKKRATOK PRANOM 女 113年11月5日/觀光免簽(14天) 113年11月5日後某日起 114年9月2日 務農、建築/日薪1000元 7 MOONSAN WICHUDA 女 113年11月15日/觀光免簽(14天) 查獲前1週起 114年9月2日 務農/日薪1000元附件:
犯罪事實
一、劉坤樹明知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竟與賴進益、KOUDKHUNTHOD WANPEN(泰國籍,下稱阿文)【賴進益、阿文本件違反就業服務法犯行,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5年度嘉簡字第809號為有罪判決】利用我國目前給予東南亞國家人民入臺有條件免簽證之制度,明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係以觀光名義申請來臺之泰籍人士或為失聯外籍移工,依法不得在臺工作,而與其他不詳仲介,共同意圖營利,基於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3年11月間某日起,先由賴進益承租嘉義縣○○鄉○○村○○街0○0號等處作為宿舍,負責洽詢有外籍人士勞務需求之雇主,與阿文招攬泰籍人士來台工作或逃逸外籍移工前來工作,並據此收取房租、車資及薪資抽傭,再由劉坤樹駕駛賴進益所提供之車輛載送附表所示所示之人前往嘉義縣溪口鄉等地工作,以上開方式媒介安排附表所示之人在臺非法從事工作。嗣附表編號1之TOOBCHAM SOPHON於114年6月16日向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嘉義縣專勤隊(下稱嘉義縣專勤隊)自首,復由嘉義縣專勤隊於114年9月2日16時30分許,在嘉義縣○○鄉○○村○○街0○0號查得附表編號2之BOONKAM WATCHARAPONG,並於同日17時許,在嘉義縣○○鄉○○村○○00○0號旁查得附表編號3至7之TITCHAIYAPHUM UDOMLUK等5人,而循線查悉上情。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坤樹之供述 雖不否認依共犯賴進益指示,駕車載送非法滯留臺灣之泰籍人士前往打地地,惟僅坦承載送附表編號2、3、6、7、8,其餘(即附表編號1、4、5)則否認載送等語。 2 證人即共犯賴進益之供述 ⑴全部犯罪事實。 ⑵證述被告劉坤樹為司機,負責載送附表所示非法滯留臺灣之泰籍人士前往工地作地點等語。 3 證人即共犯阿文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4 證人TOOBCHAM SOPHON於警詢時之證述 ⑴被告等媒介其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在臺非法從事該編號所示工作之事實。 ⑵指認共犯賴進益、阿文。 其所提供之宿舍、GOOGLE地圖定位、車輛、被告賴進益、阿文、工作場所及其工作情況照片 5 證人BOONKAM WATCHARAPONG於警詢時之證述 ⑴被告等媒介其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在臺非法從事該編號所示工作之事實。 ⑵指認被告劉坤樹、共犯賴進益、阿文。 6 證人TITCHAIYAPHUM UDOMLUK於警詢時之證述 ⑴被告等媒介其於附表編號3所示時間在臺非法從事該編號所示工作之事實。 ⑵指認被告劉坤樹、共犯賴進益。 7 證人CHAIHAN SUNISA於警詢時之證述 ⑴被告等媒介其於附表編號4所示時間在臺非法從事該編號所示工作之事實。 ⑵指認被告劉坤樹、共犯賴進益、阿文。 8 證人KHANSETA SAWAT於警詢時之證述 ⑴被告等媒介其於附表編號5所示時間在臺非法從事該編號所示工作之事實。 ⑵指認被告劉坤樹、共犯賴進益。 9 證人BAEKKRATOK PRANOM於警詢時之證述 ⑴被告等媒介其於附表編號6所示時間在臺非法從事該編號所示工作之事實。 ⑵指認被告劉坤樹、共犯賴進益。 10 證人MOONSAN WICHUDA於警詢時之證述 被告等媒介其於附表編號7所示時間在臺非法從事該編號所示工作之事實。 11 證人即雇主曾○○於警詢時之證述 雇用附表編號1之TOOBCHAM SOPHON於其經營之海山興食品行布袋菜脯工廠搬運、打掃工作之事實。 12 附表所示泰籍人士入境影像併護照照片 附表所示之人均為以觀光名義申請來臺之泰籍人士,證明本件被告等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犯罪事實。 入出國及移民業務管理系統-外人入出境資料檢視 13 警方蒐證照片 佐證被告等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