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嘉簡字第117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旻杰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9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葉旻杰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第1行「葉旻杰」之後補充「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葉旻杰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㈡爰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陳慧菁同意,無故侵入其住宅,影響
住居安寧,及犯後否認犯行,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為油漆工,家境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千惠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9693號被 告 葉旻杰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葉旻杰於民國114年7月26日0時45分許,未經許可,擅自拉開嘉義市○區○○路00號陳慧菁住宅鐵門後無故進入,經陳慧菁發覺後報警處理而查獲。
二、案經陳慧菁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訊據被告葉旻杰固坦承有進入告訴人住宅,惟辯稱:我接到電話打來說那邊漏水,沒有說幾號,只說德明路那邊,我就去那裡看看,我印象中沒有打開鐵門等語,惟上揭犯罪事實,業經告訴人陳慧菁於警詢時指訴明確,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在卷可資佐證,被告所辯,未能舉證以實其說,顯係卸責之詞,礙難採信,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檢察官 柯文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