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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嘉簡字第 1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嘉簡字第119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才冠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74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易字第103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才冠宇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才冠宇明知Mephedrone、愷他命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告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之,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2日凌晨某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瑪格音樂飲食館」內,以不詳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得含有Mephedrone成分之毒品咖啡包28包(純質淨重如附表)及愷他命4包(純質淨重如附表)而持有之。嗣為警於114年3月3日11時許,持本院搜索票在嘉義市中正公園停車場,搜索才冠宇所使用之自用小客車後,扣得含有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28包、愷他命4包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被告才冠宇在警偵之自白、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本院114年聲搜字第000180號搜索票影本2張、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3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165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影本1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5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169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影本1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5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282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影本1份、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14年10月11日嘉民警偵字第1140034617號函1份(警卷第37至39頁、第60至61頁;偵卷一第361頁;偵卷二第314至316頁、第331至332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徐鈺婷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志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柏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內容 數量 檢驗結果 純質淨重 1 毒品咖啡包 28包 黑色1包(2包抽1,編號1) 檢驗前毛重4.104公克 檢驗前淨重3.129公克 檢驗後淨重2.677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 單包純度約2.60% 28包檢驗前總毛重97.98公克 (總包裝重12.656公克) 檢驗前總淨重約85.324公克 推估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218公克 2 愷他命 1包 白色結晶 檢驗前毛重5.043公克 檢驗前淨重4.740公克 檢驗後淨重4.718公克 單包純度約75.33%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3.571公克 3 愷他命 1包 白色結晶 檢驗前毛重2.099公克 檢驗前淨重1.779公克 檢驗後淨重1.759公克 單包純度約84.98%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512公克 4 愷他命 1包 白色結晶 檢驗前毛重2.088公克 檢驗前淨重1.769公克 檢驗後淨重1.750公克 單包純度約73.61%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302公克 5 愷他命 1包 白色結晶 檢驗前毛重1.091公克 檢驗前淨重0.787公克 檢驗後淨重0.768公克 單包純度約84.81%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667公克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