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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嘉簡字第 119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嘉簡字第1195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建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74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建男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建男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獲取財物,竊取

他人物品(白色腳踏車1台及打氣筒1支,業已發還),侵害他人財產權益及危害社會治安,本屬不該,兼衡所竊財物之價值,犯後坦認犯行,復與被害人和解,及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職業(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之情節,及其素行,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查,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緩刑之諭知:

按刑罰之目的固有處罰行為人之意義,惟依現今通行之概念係重在教育,並非重在懲罰。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前開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除返還所竊得之物品,並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失,此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23頁),諒被告尚知悔悟,經此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本院綜合考量本案各項情節後,認被告所受本案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三、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犯罪所得之物,即被告竊得之物品,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惟本院考量被告已將竊盜之物品返還(見警卷第26頁),並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如於本案中就犯罪所得再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對被告而言實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

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蕭仕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正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奕慈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7436號被 告 林建男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縣○○鄉○○村○○○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建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5年1月20日凌晨2時許,在池○○(99年生,姓名詳卷)位在嘉義縣水上鄉某住處附近(住址詳卷),徒手竊取池○○所有放置在該住處附近的白色腳踏車1台及打氣筒1支(已發還池○○),得手後離去。嗣經池○○發現遭竊,報警處理並調取監視器錄影,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池○○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㈠被告林建男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池○○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警員職務報告、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擷取照片、現場繪製圖

、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證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光碟。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檢 察 官 蕭仕庸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宜庭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