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嘉簡字第 120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嘉簡字第1206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秋隆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80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秋隆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王秋隆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先後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

,在相近地點,以相同方式實施,侵害同一告訴人王慈微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前科

(於本案不構成累犯),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其不思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冀望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應非難,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而所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並未尋回,迄今均未返還或賠償與告訴人,告訴人所受損害未受彌補,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價值及因此所生之危害程度,暨其依卷內事證所顯現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之說明: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案所竊得為如附表所示之物,核屬其犯罪所得,並未尋獲,亦未曾發還或賠償與告訴人,即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李志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信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美珍附表:

編號 竊取物品 價值(新臺幣) 1 維他露舒跑運動飲料1瓶 23元 2 形動補給水飲1瓶 23元 合計 46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偵字第8056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8056號被 告 王秋隆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秋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5年5月25日14時35分許,在王慈微所管理之嘉義縣○○鄉○○村○○000號「全聯福利中心頭橋店」內,徒手竊取價值新臺幣共46元之舒跑運動飲料、形動補給水飲各1瓶得手,未結帳即離開。嗣王慈微察覺異狀,經調閱監視器錄影後報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慈微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王秋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王慈微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被告行竊過程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4張,被竊商品價格標籤影本、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李志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侯怡靜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