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嘉簡字第 134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嘉簡字第1348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資文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調偵緝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資文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按附表所示內容賠償告訴人。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王資文意圖不勞而獲之犯罪動機,趁擔任超商店員之便,訂購貨到付款之包裏送至超商再予侵占之手段,金額非低,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周文茜調解成立,目前按期履行中,有公務電話紀錄可憑,態度尚稱良好,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附條件之緩刑宣告: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告訴人亦同意以調解筆錄所載分期賠償條件作為緩刑條件,信被告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本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又本院綜上情節、兼顧填補損害,為確保被告於緩刑期間,能按期履行分期款項,確實收緩刑之功效,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命被告應依附表所載方式支付款項,倘被告爾後有違反上述情事,足認宣告緩刑難收預期效果,則告訴人自得向檢察官陳報,由檢察官斟酌情節,依法聲請法院撤銷緩刑,併予敘明。

四、不予沒收犯罪所得之說明:被告已與告訴人就侵占之金額調解成立,並已支付部分款項,餘款則分期給付中,且經列為緩刑附加條件,本院爰不再沒收其犯罪所得,以免過苛。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琬真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犯罪事實

一、王資文自民國113年5月8日前某日起至113年5月20日止,受僱於周文茜所經營、址設嘉義縣○○鄉○○村○○00號之統一超商中庄門市(下稱本案門市)擔任店員,值班期間負責管領並銷售本案門市店內所有商品,為從事業務之人。王資文於附表所示之訂購時間,以其申請使用之蝦皮帳號「l_lt6aopq8」及「m9r_mcdhgk」向買家以貨到付款方式訂購附表所示商品(下稱本案商品),並指定本案門市店為收貨地。嗣買家將本案商品包裹寄抵本案門市店後,王資文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其在本案門市店內值班得管領店內所有商品之機,於附表所示進貨時間,在未完成結帳程序之情形下,逕自將買家寄送之本案商品包裹拆封後,將本案商品侵占入己,隨後將包裹回封後放回原處,以此方式侵占如附表所示金額之財物共計新臺幣(下同)15萬6057元。嗣經周文茜清點貨物,發現本案商品遭竊,經調閱監視器後,始悉上情,因而報警處理。

二、案經周文茜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資文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周文茜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偵查報告、大智通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進/退貨明細表、物流表、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暨用戶申設資料、中華電信資料查詢表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被告自113年5月8日至113年5月19日之期間,多次利用其身為上開超商店員之機會,侵占屬超商所有、告訴人周文茜管領之包裹而予以變賣,顯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地點接續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是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請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附表:

支付對象(被害人) 支付方式 周文茜 自民國115 年10 月起至116 年12 月止,按月於每月15 日前各給付5,000元。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