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嘉簡字第296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駿誠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葉駿誠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犯罪事實
一、葉駿誠於民國114年12月13日前某時,在嘉義市○區○○○路000號陽明醫院附設停車場,見地面上遺有陳起強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下稱A車牌,該車牌於114年8月初某日遺失)乙面,明知該車牌為他人遺失之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該車牌拾起侵占入己。復因葉駿誠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機車違規遭查扣車牌乙面,而將拾獲之A車牌乙面懸掛於上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機車後方。嗣於114年12月13日6時至8時間,為警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停放於遠東街與建國路口之上開輕機車懸掛A車牌,因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述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葉駿誠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陳起強於警詢中之陳述相符,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張、道路監視器擷取畫面照片1張、現場照片1張、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存根影本等附卷可稽,其犯嫌已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