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嘉簡字第229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庭瑞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8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林庭瑞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李彩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琬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犯罪事實
一、林庭瑞自民國114年11月上旬某時起至同年12月3日19時13分止,在其位在嘉義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內,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以手機連結網路「RG富遊娛樂城」賭博網站(網址:https://rggo5269.com/#/member)申設會員帳號及密碼,向該賭博網站下注賭玩,下注賭金共計約新臺幣(下同)4,000元至5,000元不等。其賭博方式係先透過其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賭金至該賭博網站所提供之帳戶內,以1元兌換該賭博網站點數1點之比例進行兌換,再利用儲值點數在該賭博網站賭玩「戰神賽特」及「真人直播百家樂」等賭博遊戲,「戰神賽特」玩法即為拉霸機,螢幕上會有30格圖案,如轉出連線圖案或轉出有倍數圖案,則依該賭博網站規定之賠率,可贏得賭資,若未押中,則下注金額歸賭博網站經營者所有;「真人直播百家樂」玩法為下注「莊家」或「閒家」,由莊家發2至3張牌比合計點數之大小,以總點數9點為最大,最接近9點之一方獲勝,若押中可獲得下注時約定倍率之金額,若未押中,則下注金額歸賭博網站經營者所有。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庭瑞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申設人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被告在「RG富遊娛樂城」賭博網站帳戶、平臺操作及下注等畫面擷圖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