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嘉簡字第23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建逐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942號、114年度偵字第15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五年一月五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郭建逐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民國115年1月5日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行簡易判決處刑。惟因本案有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理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陳昱廷法 官 楊博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