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嘉簡字第 38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嘉簡字第381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永德

黃奕翔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少連偵字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鋁製球棒壹支沒收。

A02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空氣槍(含彈匣)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1及A0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及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被告2人與少年亷○宏就上開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2人與少年亷○宏為催討債務而侵入告訴人之房屋,再分

持球棒毀損告訴人住處鋁門窗、玻璃及持槍作勢朝屋內開槍之方式恫嚇告訴人,均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於密接時間,在同一地點,侵害同一告訴人法益,其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

㈣被告2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侵入住宅、恐嚇與毀損等數罪名之

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毀損他人物品罪。

㈤被告2人均為成年人,與少年亷○宏共同故意對告訴人恐嚇、

侵入住宅及毀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因債務糾紛,不思以

理性方式處理,竟以犯罪事實欄所載方式對告訴人為恐嚇、侵入住宅及毀損等行為,顯見其等法治觀念淡薄,欠缺尊重他人財產、身體、生命之觀念,使告訴人受有精神上及財產上之損害,所為實應非難,惟念及被告2人犯後均坦認錯誤,態度尚可,因告訴人身心受有巨大恐懼而無法與被告2人和解,被告2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暨被告2人分別自陳之教育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警卷第1、8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被告A02用以恐嚇及被告A01用以毀損告訴人住處之門窗、玻璃所分持之空氣槍(含彈匣)及鋁製球棒各1支,為其等所有之犯罪工具,業據被告2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自陳在卷(警卷第2、10頁。偵卷第78至80頁),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少連偵字第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犯罪事實暨證據:

一、犯罪事實

A01與「王柏維」有債務糾紛,誤認「王柏維」現居住在陳俊潔所有之嘉義市○區○○○村00號房屋(下稱本案房屋)內,邀集友人A02及少年亷○宏(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涉犯妨害自由等非刑部分,另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一同至本案房屋向「王柏維」催討債務,竟共同基於恐嚇、毀損及侵入住宅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4年7月23日23時57分許,由A01駕車搭載A02及少年亷○宏,A01及少年亷○宏分持球棒以腳踹開本案房屋大門擅自進入屋內,再持球棒砸毀本案房屋之鋁門窗及玻璃,足生損害於陳俊潔;A02則站在門外,以手持空氣槍朝屋內方向拉滑套、扣扳機,朝屋內作勢開槍之方式,恫嚇陳俊潔,使陳俊潔心生恐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證據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A02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俊潔指訴及證人亷○宏之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照片、扣案之球棒及空氣槍含彈匣、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等在卷可參,被告2人之犯嫌均堪以認定。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