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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嘉簡字第 56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嘉簡字第567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晁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2號、第43號、第44號),被告自白犯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張晁凱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張晁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3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34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7號、第1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未能戒斷毒癮,仍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一「犯罪事實及查獲經過」欄所示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各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徵得其同意對之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均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在卷,並有附表一「證據清單」欄所示各項證據可資佐證。

三、論罪科刑: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2項第2款所定之

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如附表一所列各次行為,均係違反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3次施用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施用毒品等案件,分

別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後,接續前案執行,於108年10月4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109年11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各節,有嘉義地檢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詳本院易264號卷第71至75頁、嘉簡567號卷),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罪質相同之有期徒刑以上各罪,均為累犯,足認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有特別惡性,且本案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經以累犯加重其刑,導致其所受之刑罰超過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仍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

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41號刑事判決先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案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3「犯罪事實及查獲經過」欄所示遭員警盤查時,即主動交付本案吸食所餘之第二級毒品等物,並於同意員警對其採集尿液送驗前,主動供認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各節,有被告113年1月22日、同年2月20日警詢筆錄(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2、3頁;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2、3頁)在卷可稽。

據此,被告遭員警攔查後,雖可查對得知其為強制採驗尿液人口,惟此與員警經由其他客觀證據(如被告當場出現毒癮戒斷症狀,或於被告自白前在其手臂上發現針筒注射痕跡)而合理懷疑其確有施用毒品犯行之情形究屬不同,縱員警於附表一編號3攔查被告當下見被告車內有疑似毒品之物,至多僅為警方單純主觀上懷疑或推測其恐有施用毒品行為,而與刑法第62條所稱之發覺顯屬有別,是本案被告既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警察查悉其施用毒品之犯行前,主動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並向員警供出施用毒品犯行並進而接受裁判,則被告就前揭施用毒品等犯行即附表一編號2、3部分,符合自首規定,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均減輕其刑,並先加重後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被告之陳述、戶籍資料及前案

紀錄等,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法院判刑後,仍無法戒除毒癮,又再犯本案,顯然欠缺戒毒之決心,誠屬不該,但考量其本案犯罪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加上施用毒品者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另參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兼衡其智識、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易264號卷第69頁)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各罪,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被告所犯數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之說明: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毒品之包裝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犯附表一編號2所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怡君提起公訴,檢察官侯德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犯罪事實及查獲經過 採驗尿液結果 證據清單 本案論罪科刑 ㈠ 113年4月2日20時許,在嘉義縣○○鄉○○村○○00○00號居所,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定期調驗人口,經警通知到場,並於113年4月5日10時40分對其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3年5月20日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警9241卷第5頁),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⒈被告之自白 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 ⒊嘉義縣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 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毒偵字第434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7、188號不起訴處分書 ⒌法院前案紀錄表 ⒍嘉義地檢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 張晁凱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壹日。 ㈡ 於113年1月21日21時許,在嘉義縣○○鄉○○村○○00○00號居所,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再點火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1月22日1時50分許,為警發現其駕駛自用小客車未熄火停放在嘉義縣○○鄉○○村○○○0○00號後方,遂進行盤查,張晁凱自行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52公克)、毒品吸食器1組,復經警徵其同意,於同日2時45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3年2月5日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毒偵186卷第43頁),檢驗結果: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⒈被告之自白 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⒊搜索、扣押物照片 ⒋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查獲施用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 ⒌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⒍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⒎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 ⒏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02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52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⒐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毒偵字第434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7、188號不起訴處分書 ⒑法院前案紀錄表 ⒒嘉義地檢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 張晁凱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壹日。 ㈢ 於113年2月20日21時許,在嘉義縣○○鄉○○村○○00○00號居所,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再點火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2月20日23時10分許,警方在嘉義縣中埔鄉富收村富裕路與富和路口附近發覺其為毒品列管人口,遂進行盤查,張晁凱自行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公克),復經警徵其同意,於翌日(21)日0時1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3年3月11日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毒偵337卷第37頁),檢驗結果: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⒈被告之自白 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⒊搜索、扣押物照片 ⒋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 ⒌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⒍嘉義縣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 ⒎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03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23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⒏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 ⒐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毒偵字第434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7、188號不起訴處分書 ⒑法院前案紀錄表 ⒒嘉義地檢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 張晁凱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沒收方式 附註 1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0.373公克,驗餘毛重0.052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02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52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186卷第44頁) 應沒收銷燬。 如附表一編號2所載。 2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1.132公克,驗餘毛重0.80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03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23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337卷第34頁)。 應沒收銷燬。 如附表一編號3所載。 3 吸食器1組 應沒收 如附表一編號2所載。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