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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嘉簡字第 5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嘉簡字第526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42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刑法上所謂犯罪行為之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後行為吸收

前行為或實害行為吸收危險行為等吸收關係,而不另就低度行為、前行為或危險行為論罪,係以高度行為、後行為或實害行為等經論罪為前提,倘高度行為、後行為或實害行為等因欠缺訴追條件或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未予論罪,自不生吸收關係,仍應就被告被訴之所謂低度行為、前行為或危險行為等予以裁判(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79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甲○○被訴實害行為之傷害罪部分,因告訴人乙○○撤回告訴,已欠缺訴追條件,而應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詳如後述),然揆諸前揭說明可知,被告被訴之危險行為即恐嚇行為與實害之傷害行為,已不生吸收關係,仍應就被告被訴之恐嚇行為予以論罪科刑,先予敘明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而被告本

案上開所為,確係對告訴人施加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亦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該罪並無罰則之規定,故被告本件犯行仍應依上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平和方式處理其與告訴人間糾紛,

恣意恐嚇告訴人,行為實不可取,並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生活經濟狀況及前科素行(詳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另為公訴不受理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前揭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間、地點,

將告訴人壓制在沙發上,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後枕部紅痛、右上背紅、右上臂痛、右手瘀青之傷害,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然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㈡查被告涉犯前揭傷害犯行,依刑法第287條規定係告訴乃論之

罪,而告訴人業已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為憑,原應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因此部分倘具備訴追條件而予以實體論罪,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恐嚇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翁碧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振臺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4226號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乙○○之配偶,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於民國115年2月23日12時許至13時許,在嘉義縣○○鄉○○村0鄰○○00○0號住處內,與乙○○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恐嚇之犯意,揚言「我會拿刀子把你殺掉」,致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甲○○再將乙○○壓在沙發上,徒手毆打乙○○,致乙○○受有頭部後枕部紅痛、右上背紅、右上臂痛、右手瘀青之傷害。

二、案經乙○○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指訴。

(三)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告訴人受傷部位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項之家庭暴力罪,請依法論科。被告恐嚇告訴人之危險行為,為其傷害之實害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檢察官 柯文綾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