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嘉簡字第65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科溢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565、3360、6214、727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2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A02係A01之子,其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A02前因對A01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248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A02不得對A01實施家庭暴力,不得對A01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1年。A01復聲請變更通常保護令,經本院於112年12月19日以112年度家護聲字第106號裁定增列:A02應在112年12月31日12時前,遷出A01位於嘉義縣○○鄉○○村00鄰○○街000號之住所,交付全部鑰匙予A01,並於遷出後不得進入上址住所,保護令有效期間1年。又經本院於113年5月17日以113年度家護聲字第47號延長有效期限至115年5月12日。詎A02因細故對A01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113年10月5日夜間0時1分許,進入上址住所,逕自打開廚房電燈,並插用上址住所電源插座以供其所有之電扇使用。
A02以此等方式,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所定不得進入上開住所之命令。
㈡於113年10月21日上午9時許,進入上址住所,向A01討要新臺
幣(下同)1,000元,並不斷出言挑釁A01。A02以此等騷擾方式,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所定不得騷擾、不得進入上開住所之命令。
㈢於113年12月14日上午9時許,進入上址住所,向A01討要金錢
未果,即摔砸上址住所內之椅子、電話(總價值約1,000元),致令上開椅子、電話不堪使用。A02以此等精神騷擾已達家庭暴力、毀損不法侵害行為之方式,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所定不得實施家庭暴力、不得進入上開住所之命令。㈣於113年12月29日晚上6時許,進入上址住所,向A01討要金錢
並嘴罵三字經,復逕自取走A01所購買之蛋糕1條。A02以此等精神騷擾已達家庭暴力之方式,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不得實施家庭暴力、不得進入上開住所之命令。
二、本件證據:被告A02於警詢中之自白、偵查中之供述、本院審理程序中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A01於警詢中之指訴、本院112年度家護聲字第106號裁定、112年度家護字第24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113年度家護聲字第47號裁定、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之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共3份、113年10月5日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4張、113年12月14日告訴人住處照片3張、113年12月14日、12月29日家庭暴力通報表各1份、被告全戶戶籍資料。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54條、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附錄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起訴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一 犯罪事實欄一㈠ A02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 犯罪事實欄一㈡ A02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犯罪事實欄一㈢ A02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 犯罪事實欄一㈣ A02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