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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嘉簡字第 73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嘉簡字第732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俊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0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林俊良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伍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俊良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前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在同一地點密接施用上開二種毒品,應屬一行為而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告確定,於110年10月29日執行完畢出監,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受此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本案並無量處最低刑度卻仍違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後段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於警方盤查時,在警方無客觀跡證合理懷疑被告有施用毒品前,即主動交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1組,並向警方陳述自己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調查筆錄在卷可稽(警2097號卷第2至4頁),核與自首之規定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重後減輕之。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卷證審酌被告曾有多次施用毒品之紀錄(不包含上開經論以累犯之毒品案件);於警詢時自陳國中畢業、業工、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25公克),為被告施用所餘,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視同毒品,自應一併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貳、附件(檢察官起訴書):

一、犯罪事實:林俊良前於民國11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00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下稱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嘉義地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56號裁定令入高雄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屆滿6個月,經評估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由本署檢察官於113年12月6日停止戒治釋放,並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84號為不起訴處分。詎猶不知悔改,於前受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4年4月30日6時,在嘉義火車站後站公廁內,以將海洛因加入香菸內點火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同時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4年4月30日9時50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嘉義市○區○○街000號前,因交通違規而為警攔查,當場扣有海洛因1包(毛重0.15公克、驗餘淨重0.025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個,並經警於同日11時37分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二、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 1 被告林俊良於偵查中之自白 2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059號)、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059號)、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嘉義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偵辦林俊良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現場相片、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2日成分鑑定報告書各1份、海洛因1包(餘樣量淨重0.025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個 3 本署113年度戒毒偵字第84號不起訴處分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矯正簡表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