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嘉簡字第803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紋辛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1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紋辛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中「wen.__.mj.25.」應更正為「wen.__.mj_25」外,餘均引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劉紋辛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
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㈡被告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密接時間內,多次張
貼如附表所示內容,係分別出於同一犯罪決意,侵害同一告訴人A01之法益,各次張貼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上具有密切關聯,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割評價,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公然侮辱罪及加重誹謗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卷證審酌被告前無犯罪之紀錄
;於警詢時自陳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目前待業;犯後坦承犯行,並於調解過程中向告訴人道歉,雖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仍足見其已有面對自身行為之意;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張貼內容、次數、期間、所生危害程度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查,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所定緩刑要件。被告雖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惟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並於調解過程中向告訴人道歉,告訴人亦曾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考。綜合上情,本院認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次偵查程序及刑之宣告,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彩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第2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貳、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一、犯罪事實:劉紋辛與A01前為情侶,渠等因故分手後,劉紋辛明知A01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及財務情況等資訊屬於受保護之個人資料,未經A01之同意,亦未在合法之使用目的範圍內,竟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及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27日某時許起至114年5月3日某時許止,在嘉義市西區(地址詳卷)之租屋處,利用手機連線上網後,在社群軟體INSTAGRAM、THREADS上(下合稱社群軟體),以暱稱「wen.__.mj.25.」,在公開而可供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之上開帳戶個人網路頁面,接續張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讓人流產兩次的垃圾」、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比垃圾還可憐」等文字內容辱罵A01;張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讓人流產兩次的垃圾」、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實質上跟人約好去開房 交往過程劈腿」、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施暴女友兼劈腿」等文字內容指摘足以毀損A01名譽之事;張貼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大三億嘉義廠工安組長 A01 劈腿事件」等含有A01之姓名、職業,以及如附表編號5所示含有A01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財務情況等個人資料之汽車訂購合約書,以此方式揭露A01上揭個人資料供不特定人瀏覽而非法方式利用A01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A01。
二、證據: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紋辛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1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之貼文截圖44張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三、附表編號 張貼日期 貼文內容 1 114年4月27日 慣性劈腿狗兼家暴男-1 很多事情不該從何說起 就當是在彌補遇見你之前的那些業障。 老實說我也不是沒想過會被他劈腿 生活中相處時就有很大的直覺反應 錯愕的是被長得不好看還不高的人劈腿... 你總說自己身邊不缺女人一喊就有 我也不差 差就差在太以你為重心 如果劈腿成慣性是你改不掉的行為 那你真的比垃圾還可憐 真的。 順便告知你現任女友前幾天還在對我傳曖昧訊息 跟我有過兩個小孩並且人工流產 在這過程也只對手機傳來的訊息有興趣 比起陪我面對你更喜歡丟我一個人處理 時間管理大師是你?北中南都跑 喝酒喝到床上去?喝到住兩晚?喝到馬上有新對象? 我敢保證在跟我交往的期間就精神出軌了 有錢沒有比較了不起先去整形好嗎? 有本事做垃圾事沒膽扛? @iam_jimhsu 2 114年4月27日 慣性劈腿狗兼施暴男-2 有了第一次被施暴經驗 而後只要你有暴躁行為我都會錄音自保 這錄音檔當時在車內爭吵 你直踩油門發洩情緒儘管我說了很危險 開到路邊急煞停下 才開始對話 你總是能說著合理又好像很有邏輯的話與文字 又如何? 回想你自己說過的話 再看看你做過哪些事 真的一點羞恥心跟愧疚感都沒有嗎 #台積電 #嘉義台積電 #台積電ap7 #A01 有本事做垃圾事沒膽扛? 你刪幾次標註我就發幾次貼文@iam_jimhsu 3 114年4月28日 A01 有本事劈腿沒本事扛? 開著奧迪貌似很有錢一口說全款實際是貸款 愛面子之外還能勢利到什麼程度可以教教? 藉口說廠商聚餐喝酒往台南跑不知道幾百次 實質上跟人約好去開房 交往過程劈腿演受害者 不爽就動粗口兼施暴 請問38歲的你 劈腿很有優越感嗎? 帶女友們同住員工宿舍你主管知道? 公司上下可能也只有你敢 對了制服很噁好幾天都穿同一套 不要以為出門噴香水就能掩蓋 還是個無情讓人流產兩次的垃圾 @大三億工安組長 做垃圾事沒膽扛是不是? 停用帳號就沒事? @大三億 4 114年4月29日 台積某建商 工安組長 A01 施暴女友兼劈腿 5 不詳 張貼如附件所示含有有告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個人資料之汽車訂購合約書照片 6 115年5月3日 致:台積電AP7以及所有相關人員們 大家好,我是「大三億嘉義廠 工安組長 A01 劈腿事件」其中一位女方當事人。 近期我在社群上陸續揭露與他相關的情節與行為 這些內容來自於我個人的經歷分享。 如果我所貼出的文字或照片中有任何誤解、誤會、或有待補充的事實,我誠摯邀請所有與他相關、熟識、或了解他日常與行程的人,勇敢跳出來補充或指正。 我不是為了製造謠言,只希望呈現事實。如果經查證後發現確實有錯誤的部分,我也會公開道歉並撤下內容。 謝謝大家近期的關注,也感謝願意伸出援手、一起釐清真相的每一位。 -紋 2025/05/03 #台積電 #嘉義台積電 #台積電ap7 #A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