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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嘉簡字第 81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嘉簡字第814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木生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木生經裁處罰鍰,五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木生於警詢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林木生前曾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經主管機

關處以罰鍰,仍於5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應以同法第63條第1項後段論處。核被告所為,係犯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經裁處罰鍰5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罪。

㈡被告自民國113年10月間某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17時10分

許遭查獲日止,持續非法聘僱泰國籍外國人A01之行為,係基於同一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非法聘僱許可

失效之外國人從事工作,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經臺南市政府處以罰緩新臺幣30萬元確定(非法聘僱2名外籍移工),被告理應對就業服務法規定知之甚詳,竟漠視法令於5年內再度違法聘用許可失效之外國人,所為有害主管機關對於外籍移工之管理,亦影響國人就業權益,應予嚴正非難;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以及本案被告非法聘僱外籍移工之人數、聘僱期間,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玫熹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57條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就業服務法第63條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偵字第100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犯罪事實暨證據:

一、犯罪事實

林木生前因非法僱用許可失效之越南籍行蹤不明移工,從事油漆及批土工作,為警於民國113年5月2日查獲,並經臺南市政府於113年8月16日以南市勞條字第1131116613號裁處書科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萬元確定。詎猶不知悔改,明知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竟基於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犯意,於前次遭查獲後5年內之113年10月間某日起,以日薪2,000元之薪資,聘僱原為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請聘僱,因無故逃逸,業已僱用許可失效之泰國籍移工A01(中文姓名:○○○,下稱○○○,業於114年1月16日出境),在嘉義市西區湖美八路與健康三路轉角路口之工地從事板模工作。嗣於113年12月31日17時10分許,在嘉義市西區湖子內路與健康十二路口附近,○○○經警查獲並移交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嘉義市專勤隊(下稱嘉義市專勤隊),○○○並配合嘉義市專勤隊指認雇主及調查,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木生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廖軒啓於嘉義市專勤隊詢問時之證述可憑,且有臺南市政府113年8月16日南市勞條字第1131116613號裁處書、嘉義市專勤隊蒐證照片及證人○○○之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