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嘉簡字第976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政宏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3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政宏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陳政宏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14日後某時許(無證據證明於111年1月14日前開始)起至115年1月19日為警查獲止,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開啟「朕天下娛樂城」賭博網站(www.world168.tw),輸入其所申請之帳號、密碼登入上開網站後,以其所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匯入賭資及收受中獎彩金之帳戶,復匯款至該網站提供之金融帳戶儲值賭金兌換點數,用以下注簽賭「戰神賽特」、「RSG(雷神之錘)」等拉霸遊戲,賭博方式為:賭客以1比1比率儲值遊戲幣點數,在該網站依所定賠率投注上開遊戲,若賭贏則獲得點數,以點數結算金額向該網站申請出金,若賭輸則投注金額歸網站經營者所有,而以此方式與網站經營者對賭。
二、證據:被告陳政宏在警偵之自白、網頁截圖、入金、出金畫面截圖、鑫聚公司資料庫訂單紀錄、入金、出金款項交易截圖、被告入款、出款資料。
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柏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