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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嘉簡字第 9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嘉簡字第98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國維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5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國維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國維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爰審酌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本件犯罪之手段,對於建築管理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葉美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翰揚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3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585號被 告 陳國維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罪嫌一案,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國維於民國113年8月12日,向周家銘承租坐落在嘉義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嘉義濟美仁愛之家;下稱本案土地、濟美仁愛之家)上之鐵皮屋(門牌號碼為嘉義市○區○○里○○街00號;下稱本案建物),詎其明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增建,竟自113年10月間某日起,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即擅自僱用不知情之工人增建本件房屋2樓,俟嘉義市政府接獲民眾檢舉,乃由嘉義市政府工務處使用管理科約僱人員李中道於113年11月8日至本案建物張貼勒令停工通知單,並以嘉義市政府113年11月11日府工使字第1131453601號函、勒令濟美仁愛之家停工(第1次);詎陳國維已在本案建物看到上開張貼之第1次勒令停工通知單,復經周家銘轉達而知悉上開嘉義市政府第1次勒令停工函,仍基於違反建築法之犯意,未經許可繼續施工。李中道復於113年11月14日至本案建物再次張貼勒令停工通知單1張,並以嘉義市政府113年11月15日府工使字第1131453785號函、勒令濟美仁愛之家停工(第2次);然陳國維同在本件房屋看到上開張貼之第2次勒令停工通知單,亦經周家銘轉達而知悉上開嘉義市政府第2次勒令停工函,竟仍經制止後猶不從,繼續施作該工程。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國維於偵查中之供述 ⑴被告否認有上揭犯行。 ⑵被告知悉嘉義市政府已先後2次勒令停工,仍繼續施作上開工程之事實。 2 證人李中道於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於嘉義市政府先後2次勒令停工後,仍繼續施作,並將本件房屋2樓之牆面封板之事實。 3 證人周家銘於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於嘉義市政府先後2次勒令停工後,仍繼續施作,並將本件房屋2樓之牆面封板之事實。 4 ①嘉義市政府第1、2次勒令停工函暨送達證書、第1、2次張貼之勒令停工通知單照片 ②113年11月8日、113年11月14日、113年12月5日、114年5月8日之現場照片 被告於嘉義市政府先後2次勒令停工後,仍繼續施作,並將本件房屋2樓之牆面封板之事實。 5 本件土地之土地謄本 本件土地係濟美仁愛之家所有。 6 房屋租賃契約、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公證書 被告向證人周家銘承租本件房屋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檢察官 葉美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凱雯所犯法條:建築法第93條建築法第93條(違法復工)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