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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嘉交簡字第 2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嘉交簡字第285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建昇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657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交易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江建昇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案有不宜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回復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法 官 柯權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