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嘉交簡字第356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柏承
(於法務部○○○○○○○○○○○執行中,現寄押於法務部○○○○○○○○○○○)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40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柏承尿液所含毒品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李柏承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告確定,於民國114年7月8日執行完畢出監,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完整矯正簡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本案並無個案情節應量處最低刑度而仍有違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後段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除上開經論以累犯之案件不予重複評價外,依卷證審酌被告曾有詐欺、洗錢之紀錄;於警詢自陳高中肄業、家境勉持、另案入監執行前業工;兼衡被告之毒品代謝物濃度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林怡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貳、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一、犯罪事實:李柏承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114年7月8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於114年12月3日16時許,在嘉義市西區北社尾路上之北社尾公園內,以將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置入電子菸主機內,加熱後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後(所涉施用毒品部分,另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裁定),明知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會產生精神恍惚、情緒亢奮等症狀,致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注意及操控車輛之能力均較平常人為低,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施用毒品後駕車之犯意,於114年12月3日16時49分許前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114年12月3日16時49分許,途經嘉義市○區○○○路00號附1前,因撞擊路邊分別為吳家豪、劉宇澤、蔡速珍所停放之車牌號碼000-0000、CBW-1669、8071-F2號自用小客車、鄭黃寶鏞所停放之車牌號碼000-0000、YUC-093、027-HAU、635-DUJ、ADG-7211號普通重型機車、林達優所停放之輔助代步器材(均未受傷,未據告訴),為警獲報到場處理,並扣得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1顆、電子加熱棒1支,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於同日17時37分許採集尿液送驗後,尿液內所含依托咪酯濃度為310ng/mL(已逾行政院所公告依托咪酯濃度值50ng/mL),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柏承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吳家豪、劉宇澤、鄭黃寶鏞、林達優、蔡速珍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1556)、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1556)、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照片黏貼紀錄表、公路電子閘門系統查駕駛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