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嘉交簡字第717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秀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9055號),因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115年度交訴字第83號),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許秀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逆向」補充為「逆行由西南往東北方向」、第8行「之傷害。」補充為「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撤回告訴,另為不受理判決)。」、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許秀美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屬抽象危險犯,據立法說明,目的在於「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課以肇事者在場及救護的義務,既合情、合理,且有正當性,負擔也不重,尤具人道精神,復可避免衍生其他交通往來的危險,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要求和比例原則。可見本罪所保護的法益,除維護各參與交通的眾人往來安全、避免事端擴大,和立即對於車禍受傷人員,採取救護、求援行動,以降低受傷程度外,還含有釐清肇事責任的歸屬,及確保被害人的民事求償權功能,兼顧社會與個人的重疊性權益保障。考諸此肇事遺棄(逃逸)罪,最重要之點,乃是在於「逃逸」的禁止,若未等待警方人員到場處理,或無獲得他方人員同意,或不留下日後可以聯繫的資料,就逕自離開現場(含離去後折返,卻沒表明肇事身分),均屬逃逸的作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之肇事逃逸罪。
(二)爰審酌被告駕駛車輛未能小心謹慎以維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竟輕忽行車規則,致發生本件交通事故,而於事故發生後,不僅未留在現場協助救護告訴人于○○並待員警到場釐清肇事責任,反在未得告訴人同意下逕行逃逸,對於告訴人之人身安全可能產生危害,亦有礙於肇事責任之理清,實屬不該,兼衡被告前科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考,並斟酌其犯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坦認其過失與肇事逃逸之情節,態度良好,復參酌本案告訴人之傷勢輕微、被告認為告訴人並無大礙故離開車禍現場之犯罪動機等節,暨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現職、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詳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於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可。又衡以被告一時失慮,致罹刑章,遭查獲到案後,就過失傷害犯行部分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兼衡告訴人之傷勢尚屬輕微,且告訴人亦表示對於宣告緩刑無意見,諒被告經此刑事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陳則銘提起公訴。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犯罪事實
一、許秀美於民國115年5月28日17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嘉義市○○路000000號大九九蔬菜攤前起駛,逆向斜穿道路欲往嘉義市杭州一街方向行進,途經上開道路與杭州一街交岔路口時,原應注車輛行駛時,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路口,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于○○騎乘腳踏車,沿上開仁愛路由南往北方向駛至,2車因閃避不及而擦撞,于○○人車倒地,而受有雙膝挫擦傷之傷害。詎許秀美能預見車輛駕駛過程中,若與其他車輛有所碰撞可能係撞及他人身體,而有致傷害之虞,竟仍基於交通肇事逃逸之不確定故意,竟為逃避責任而另行起意,未立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復未向警察機關報告,僅停車查看片刻,旋即駕車駛離現場逃逸。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許秀美於警詢時之供述 坦承有駕駛機車發生交通事故,且未為救護、其他必要措施、向警察機關報告,旋駕車駛離現場之事實。 2 告訴人于○○於警詢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診斷證明書 告訴人受有傷害之事實 4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及車損照片、監視錄影檔案及截圖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全部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