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嘉原簡字第9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宇芃選任辯護人 王漢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7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原訴字第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黃宇芃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編號9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黃宇芃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均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無故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2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歌神KTV」旁停車場,以新臺幣4,000元代價向綽號「小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後自行分裝為2小包,即附表編號8),並收受「小胖」贈送辛普森圖樣毒品咖啡包22包、Fendi毒品咖啡包4包(附表編號10、11);於113年10月間某日,在其斯時位在嘉義市西區世賢路居所內,收受由綽號「光頭」之人無償提供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1包(附表編號9);於114年1月10日7時許為警搜索前某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向不詳之人取得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品咖啡包1包(附表編號12)後,均放於上開住處,未經許可而無故持有之。
二、證據:被告黃宇芃在警偵及本院之自白、本院114年聲搜字第12號搜索票影本1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搜索現場照片2張、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4年2月8日尿液檢驗報告1份、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4年3月24日嘉市警二偵字第1140002247號函暨所附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4年3月14日法醫毒字第1146100921號毒物化學鑑定書1份、扣押物照片40張、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4年3月20日嘉市警二偵字第1140002184號函暨所附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4日案件成份鑑定報告一覽表1份、成份鑑定報告8份、114年3月12日純度鑑定報告3份、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14年1月22日數位鑑識報告1份(警字第183號卷第35頁、第37頁、第39至49頁、第79頁、第85至97頁;偵字第1276號卷一第54頁、第72至84頁、第93至94頁;卷二第2至92頁)。
三、另補充:
(一)公訴意旨雖以扣案附表編號7主機內之菸彈含有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異丙帕酯,而請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惟此未經起訴之犯罪事實敘明為本案持有之毒品,而尚難認為起訴範圍,公訴意旨亦未敘明沒收銷燬之理由,自另應由檢察官為適法之處理。
(二)起訴書雖稱扣案之行動電話2支為被告交易毒品使用(附表編號3、4),而請求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等語,然被告購入毒品後持有之行為,實與行動電話無實際關聯,是沒收扣案之行動電話2支(附表編號3、4)尚無刑法重要性,自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至其餘扣案物均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或經檢察官表示不予聲請沒收,是均不予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志川、檢察官李志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沒收與否 1 磅秤 1臺 否 2 三星手機 1支 否 3 IPHONE 15 PLUS 手機 1支 否 4 IPHONE 16 PLUS 手機 1支 否 5 VIVO手機 1支 否 6 使用過空菸彈 3顆 否 7 電子菸主機(含依托咪酯菸彈) 4組 否 8 甲基安非他命 2包 抽驗1包,白色結晶,淨重2.8578公克(精秤重),驗餘重量2.8541公克。 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是 9 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 1包 結晶,淨重0.0870公克(精秤重),驗餘重量0.0732公克。 檢驗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 是 10 毒品咖啡包 4包 混合包,送驗4包(總毛重14.79公克),FENDI圖案外包裝,取編號17-2檢驗,內含黃色粉末,淨重2.1559公克(精秤重),驗餘重量1.8141公克。 檢驗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是 以上開結果合併推估4包(總淨重8.91公克)所含純質淨重。 檢驗結果:檢出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8.6%,所含純質淨重0.766公克。 11 毒品咖啡包 22包 混合包,送驗22包(總毛重78.66公克),辛普森圖案外包裝,取編號18-18檢驗,內含紫色粉末,淨重2.2583公克(精秤重),驗餘重量1.9244公克。 檢驗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是 以上開結果合併推估22包(總淨重50.2184公克)所含純質淨重。 檢驗結果:檢出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8.8%,所含純質淨重4.419公克。 12 毒品咖啡包 1包 混合包1包2.89公克(含袋毛重),綠色外包裝,已開封,內含橙黃色粉末,淨重1.3852公克(精秤重),驗餘重量1.0451公克。 檢驗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是 檢驗結果:檢出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20.3%,所含純質淨重0.281公克。 13 毒品吸食器 2組 否 14 情趣水 1瓶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