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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嘉軍簡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嘉軍簡字第4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白育瑋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軍偵字第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白育瑋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白育瑋係陸軍聯合兵種第二三四旅(中庄營區)聯兵一營機步一連之二等兵現役軍人,並且自民國115年3月19日起開始在上開單位服務。白育瑋竟意圖長期脫免職役,於115年4月7日8時許收假點名時拒不依限收假返營,前往某友人位在屏東縣住處居住,以此方式離去職役,嗣於同月9日21時34分許,在址設屏東縣○○鄉○○巷00○0號對面公園為憲兵指揮部嘉義憲兵隊查獲歸案。

二、證據:被告白育瑋在警偵之自白、證人即陸軍聯合兵種第二三四旅聯兵一營機步一連中士班長張文忠在憲兵隊之證述、群組及被告與其家人之對話紀錄共3張、陸軍聯合兵種第二三四旅115年4月7日函文、違紀離營通報、經歷資料、個人電子兵籍資料、週休計畫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邱亦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柏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