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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國審交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睿朋選任辯護人 張道周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檢察官、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檢察官、辯護人各聲請調查如附表一、二「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各如附表一、二「法院之認定」欄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2項、第3項明定證據應認為無調查必要性之情況:「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則再就「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之審酌,提出審酌因素及權衡指引,規定:「法院應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性質、作成或取得證據之原因、證明目的、待證事實、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等事項,及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調查之結果,妥適審酌其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法院為前項之審酌,並得考量其待證事實對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認定是否重要,及該證據對待證事實認定之影響程度。」、「法院為第一項審酌時,基於實現本法第45條、第46條之規範目的,認為調查特定證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權衡其對國民法官法庭以公正、客觀、中立方式審理之危害程度是否顯然高於其正面效益,妥適決定是否准許調查:一、有誤導、混淆國民法官法庭之疑慮。二、有使國民法官法庭產生不公正之預斷或偏見之疑慮。三、大量提出不必要之證據調查,造成國民法官法庭過度負擔。」。

二、檢察官、辯護人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各聲請調查如附表一、二「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本院爰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之認定及理由,各說明如附表一、二「法院之認定」欄所載,並分別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裁定無調查必要性之理由:

(一)檢證4-2:待證事實為被告有10年內再犯酒駕之情形,而此一構成要件,已可經由調查檢證4-1、4-3獲得證明,故此證據並無調查之必要性。

(二)檢證6-7:酒駕零容忍本為多數國人之共同想法,且與被告之「個人」科刑事由並無關聯性,無調查必要性。

(三)檢證6-8、6-9:統計數據反映的是「社會整體現象」,而非「本案被告個人」的犯罪情節、惡性、或對被害人造成的具體損害。被告應為其「個人行為」負責,而非為整體社會的酒駕問題負責。量刑應聚焦於被告個人行為與情狀。且酒駕的社會危害性周知,無需透過統計數據來證明。

又出示相關數據,可能會使國民法官將對「酒駕現象」的厭惡,轉嫁為對「本案被告」的嚴懲心態,形成不當的預斷或情緒性偏見。故認為無調查之必要性。

(四)檢證6-10:本條之修法歷程及制定本條之理由,應屬眾所周知之事項,且立法政策與被告「個人」科刑事由並無關聯性,無調查必要性。

(五)被證1-4:每秒幀數所呈現視覺速度差異,已可藉由調查並對照檢證2-4、被證1-5而明確,故無調查必要性。

四、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何啓榮法 官 鄭諺霓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孟君(無調查必要及經捨棄之證據,以刪除線表示)附表一:檢察官出證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範圍及調查方法(含所需時間) 聲請出處 對造意見 意見出處 法院之認定 犯罪事實證據之調查 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貨車上路前曾飲酒。 檢證1-1 被告張睿朋113年7月7日8時12分至8時35分之警詢時供述 筆錄第3頁第26至28行、第4頁第1至7行、11至15行(提示朗讀) 準備狀(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程序一狀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被告於警詢中供述並無不法訊問之情形,辯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其供述內容,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1-2 被告張睿朋113年7月7日14時50分之偵訊中供述 筆錄第1頁第25至29行、第2頁第1至2行、15至17行(提示朗讀) 準備狀(一)(二)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程序一狀 檢證1-3 被告張睿朋114年10月22日10時1分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筆錄第4頁第11行至24行(提示朗讀) 準備狀(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程序一狀 檢證1-4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酒精測定紀錄表 全(提示並告以要旨) 以上合計10分鐘 準備狀(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程序一狀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左列證據,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被告於113年7月7日上午5時52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段000號處所前,駕駛車輛撞及由劉洪彩娥騎乘同向行駛於同路段機慢車道之自行車,而當時被告車行視線並無異常情形。 檢證2-1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24張)、現場採證勘察採證照片(事故現場共68張)、監視器影像截圖(9張)(捨棄) 全(提示並告以要旨) 準備狀(一)、115.5.5協商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程序一狀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左列證據,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2-2 民間監視器影像(事故發生前被告及被害人車輛軌跡,該檔案內尚未發生碰撞) 當庭播放檔案名稱「video_000000000000000000-fXJlggDH」影像,播放05:52:14至05:52:21。 準備狀(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程序一狀 檢證2-3 民間監視器影像(碰撞瞬間) 當庭播放檔案名稱「video_000000000000000000-vc2RYbLy」影像,播放05:52:24-05:52:32。 準備狀(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程序一狀 檢證2-4 民間監視器影像(後方監視器) 當庭播放檔案名稱「video_000000000000000000-P0FcTzyQ」影像,播放05:52:22至05:52:25。 準備狀(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程序一狀 檢證2-5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監理所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嘉雲區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 全(提示並告以要旨) 準備狀(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程序一狀 檢證2-6 後車車輛前行車紀錄器影像(被告車行視線情形) 當庭播放檔案名稱「00000000_055259A.MOV」影像,播放05:52:58-05:53:10。 準備狀(二)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115.5.5協商 檢證2-7 【捨棄】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4年10月8日嘉市警一偵字第1140706898號函(被告車行視線情形) 115.5.5協商 劉洪彩娥於113年7月7日上午6時54分許死亡。 檢證3-1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113年7月7日診斷證明書 全(提示並告以要旨) 準備狀(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程序一狀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左列證據,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3-2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暨鑑定報告書 全(提示並告以要旨) 準備狀(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程序一狀 檢證3-3 本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113年9月19日) 全(提示並告以要旨) 以上合計10分鐘 準備狀(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程序一狀 被告前因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速偵字第153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5年9月27日確定。 檢證4-1 本署105年度速偵字第1539號緩起訴處分書 全(提示並告以要旨) 準備狀(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程序一狀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左列證據,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4-2 被告張睿朋105年9月12日2時18分至2時28分之警詢時供述 筆錄第2頁第25至28行、第3頁第1至6行(提示朗讀) 準備狀(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但認為沒有調查必要性 115.5.5協商 無調查必要性。理由如上。 檢證4-3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全(提示並告以要旨) 以上合計5分鐘 準備狀(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程序一狀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左列證據,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科刑資料之調查 被告本案構成自首 檢證5-1 【捨棄】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115.5.5協商 檢證5-2 【捨棄】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 115.5.5協商 本案所生之危險、損害及被告犯後態度 檢證6-1 告訴人兼被害人家屬劉武洪113年7月7日14時50分之偵訊中供述、113年9月4日17時55分起之警詢時供述 113年7月7日筆錄第3頁第4至7行(提示朗讀) 113年9月4日筆錄第2頁第7至9行、第3頁第3行、第7至9行、16至18行、第5頁第5至8行(提示朗讀) 準備狀(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程序一狀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左列證據,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6-2 被害人家屬謝武成114年8月15日16時39分起警詢筆錄 筆錄第3頁第13至17行、第4頁第7至11行、第5頁第2至4行(提示朗讀) 準備狀(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程序一狀 檢證6-3 被害人家屬劉佩蓁113年11月7日10時35分起筆錄 筆錄第2頁16行、18至22行(提示朗讀) 準備狀(一)(二)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程序一狀 檢證6-4 劉洪彩娥照片光碟(檔案名稱:照片,內含64個jpg檔案) 全(提示並告以要旨) 準備狀(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程序一狀 檢證6-5 【捨棄】嘉義縣中埔鄉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影本 全(提示並告以要旨) 115.5.5協商 檢證6-6 本署進行修復式司法方案個案結案報告(含修復會議協議書) 全(提示並告以要旨) 準備狀(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程序一狀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左列證據,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6-7 酒駕零容忍 力拼零死傷(168交通安全入口網) 全(提示並告以要旨) 準備狀(二) 同意有據能力、但無調查必要性 準備程序二狀 無調查必要性。理由如上。 檢證6-8 酒後駕車交通事故(30日內) 全(提示並告以要旨) 準備狀(二) 同意有據能力、但無調查必要性 準備程序二狀 檢證6-9 113年警察機關取締酒駕概況(警政統計週報酒醉駕車傷亡統計) 全(提示並告以要旨) 準備狀(二) 同意有據能力、但無調查必要性 準備程序二狀 檢證6-10 中華民國刑法185條之3第3項修法沿革及立法理由 108年6月19日新增立法及其理由部分(提示並告以要旨) 以上合計35分鐘 準備狀(二) 同意有據能力、但無調查必要性 準備程序二狀 被告素行 檢證7-1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全(提示並告以要旨) 準備狀(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程序一狀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左列證據,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7-2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114年9月16日嘉監單義字第1143174317號函、本署114年10月21日公務電話紀錄單 全(提示並告以要旨) 以上合計5分鐘 準備狀(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程序一狀

附表二:辯方出證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範圍及調查方法(含所需時間) 聲請出處 對造意見 意見出處 法院之認定 犯罪事實證據之調查 與被告車行視線、速度相關 被證 1-1 (1)編號1、2:播放檔案名稱「00000000_055159」之路人行車紀錄器錄影紀錄,影像上時間05:52:50至05:52:57 (2)編號3、4:播放檔案名稱「00000000_055159A」之路人行車紀錄器錄影紀錄,播放器時間00:00:05至00:00:20 以適當設備播放(3分鐘) 115.5.5協商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115.5.5協商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左列證據,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被證 1-2 【捨棄】民間監視器擷圖照片,檔案名稱「video_000000000000000000-P0FcTzyQ」之民間監視器錄影紀錄,影像上時間05:52:25之擷圖照片2張 115.5.5協商 同意有證據能力,然認無調查必要性。 準備狀(二) 被證 1-3 Google地圖測距擷圖照片(提示並告以要旨) 提示並告以要旨(1分鐘) 準備程序一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狀(二)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左列證據,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被證 1-4 維基百科「影格速率」網頁資料(含網頁中「低影格速率影片」及「影片影格速率提高4倍」影片) 提示並告以要旨,然後以適當設備播放網頁中「低影格速率影片」及「影片影格速率提高4倍」影片(3分鐘) 準備程序一狀 同意有證據能力,然認無調查必要性。 準備狀(二) 無調查必要性。理由如上。 被證 1-5 檔案名稱「618cb73e-0681-4c5d-a982-de5be77e7e67」,影像上時間06:39:09至06:39:27之錄影紀錄 以適當設備播放被證1-5並勘驗每秒幀數,然後播放檢證2-3並勘驗每秒幀數,再告以要旨(3分鐘) 準備程序一狀 同意有證據能力,然認無調查必要性。 準備狀(二)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因每秒幀數不同,會產生視覺上之速度錯覺。以不同幀數播放同段影片,可使國民法庭直接理解。 被證 1-6 被告113年7月7日上午8時12分警詢筆錄第3頁第9至11行;同日上午10時35分警詢筆錄第2頁第18至22行;同日下午2時50分偵訊筆錄第2頁第4至6行;114年10月22日上午10時1分偵訊筆錄第2頁第16至21行 提示並宣讀(3分鐘) 準備程序一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狀(二)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被告於警詢中供述並無不法訊問之情形,檢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其供述內容,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科刑資料之調查 與自首減輕事由相關 被證 2-1 檔案名稱「video_000000000000000000-P0FcTzyQ」、影像上時間05:52:32至05:53:00之錄影紀錄 以適當設備播放並告以要旨(2分鐘) 準備程序一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狀(二)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左列證據,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被證 2-2 自首情形紀錄表 提示並告以要旨(1分鐘) 準備程序一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狀(二) 被證 2-3 110報案紀錄單 提示並告以要旨(1分鐘) 準備程序一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狀(二) 被證 2-4 被告113年7月7日上午8時12分警詢筆錄第3頁第20至21行、第4頁第16至17行;同日下午2時50分偵訊筆錄第2頁第7至8行 提示並宣讀(3分鐘) 準備程序一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狀(二)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被告於警詢中供述並無不法訊問之情形,檢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其供述內容,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與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相關 被證 3-1 被告現戶戶籍謄本 提示並告以要旨(1分鐘) 準備程序一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狀(二)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左列證據,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被證 3-2 被告父母現戶戶籍謄本 提示並告以要旨(1分鐘) 準備程序一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狀(二) 被證 3-3 被告全家(被告、被告父母、被告胞妹)除戶戶籍謄本 提示並告以要旨(1分鐘) 準備程序一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狀(二) 被證 3-4 被告學士學位證明書 提示並告以要旨(1分鐘) 準備程序一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狀(二) 被證 3-5 被告從事教學工作相關照片 提示並告以要旨(3分鐘) 準備程序一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狀(二) 被證 3-6 被告社會參與照片 提示並告以要旨(3分鐘) 準備程序一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狀(二) 被證 3-7 被告參與社會公益證明 提示並告以要旨(3分鐘) 準備程序一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狀(二) 被證 3-8 被告學生寫給被告之卡片 提示並告以要旨(5分鐘) 準備程序一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狀(二) 被證 3-9 【捨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115.5.5協商 被證 3-10 交通部公路局108至113年汽車駕駛人、交通違規統計 提示並告以要旨(2分鐘) 準備程序一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狀(二)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左列證據,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與被告犯罪所生損害、犯罪後態度相關 被證 4-1 修復式司法修復會議協議書、個案結案報告 提示並告以要旨(5分鐘) 準備程序一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狀(二)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左列證據,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被證 4-2 被害人家屬謝武成聲明書 提示並告以要旨(2分鐘) 準備程序一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狀(二) 被證 4-3 被害人家屬謝子龍寫給被告之卡片 提示並告以要旨(2分鐘) 準備程序一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狀(二) 被證 4-4 嘉義縣中埔鄉調解委員會113年9月23日調解筆錄 提示並告以要旨(2分鐘) 準備程序一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狀(二) 被證 4-5 被告借款證明書 提示並告以要旨(2分鐘) 準備程序一狀 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狀(二) 被證 4-6 【捨棄】法務部官方網站修復式司法網頁「用一個新鏡頭來看犯罪、建立以人為本的柔性司法體系」 115.5.5協商 被證 4-7 【捨棄】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2、第271條之4立法理由 115.5.5協商 被證 4-8 【捨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44條立法理由 115.5.5協商 被證 4-9 【捨棄】法務部YouTube頻道影片「修復式司法-對話・理解・承擔」 115.5.5協商 被證 4-10 【捨棄】司法院YouTube頻道影片「修復式司法-心靈創傷的縫補師:基礎篇(國語)」 115.5.5協商 被證 4-11 【捨棄】公共電視YouTube頻道影片「法部引『我們與惡的距離』推修復式司法00000000公視晚間新聞」 115.5.5協商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