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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國審交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國審交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騰模指定辯護人 吳展育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947號、115年度偵字第5273號),由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後,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判決如下:

主 文A04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前段、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又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一項後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犯 罪 事 實

一、A04明知施用毒品(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辦)、飲用酒類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會產生不良、負面之影響,施用毒品及飲用酒類後將導致自身對周遭環境之辨識及反應能力,相較於平常狀況更為薄弱、遲鈍,如仍率爾駕車,對駕駛人自身及一般往來之公眾,均具有極高度之危險性,竟基於施用毒品、飲用酒類後不能安全駕駛車輛仍駕駛之犯意,於民國115年2月6日0時許,在嘉義市○區○○里○○○路00巷0號3樓之居所內,以將毒品咖啡包用水稀釋攪拌後飲用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復自115年2月6日20時許至同月7日4時許止,在嘉義縣○○鄉○○○街000號之1後方之鐵皮屋飲用啤酒後,旋即自上開飲酒地點,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4時47分許,沿嘉義縣中埔鄉中山路5段內側車道由東往西行駛,行經嘉義縣○○鄉○○路0段000號前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且開啟、道路乾燥無障礙物等一切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適有吳金榮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行駛在前,變換車道未顯示方向燈並讓直行車先行,行駛在後之A04疏未注意前方車況,自後方撞擊由吳金榮所騎乘之機車,並輾壓而過,致吳金榮受有全身多處大面積擦挫傷、多處肋骨骨折、脊椎及骨盆骨斷裂、小腦硬腦膜下腔出血組織間出血、右手肘開放性骨折、左肱骨骨折、右股骨脫位及左股骨骨折、肺臟及肝臟破裂等傷害,於送醫前即心肺功能停止,於115年2月7日6時22分許宣告死亡;詎A04於肇事後,竟為逃避責任而另行起意,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停留現場查看,亦未對傷者施以必要之救護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即駕車返回其位於嘉義市○區○○里○○○路00巷0號3樓之居所,嗣警方據報到場處理,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並於115年2月7日12時15分許,對A04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復於115年2月7日13時44分許,為警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MDMA(濃度值19750ng/mL)、MDA(濃度值1700ng/mL)、7-胺基硝甲西泮(濃度值129ng/mL)及去甲基愷他命(濃度值240ng/mL)陽性反應,並已逾行政院所公告之濃度值(MDMA濃度值500ng/mL、MDA濃度值500ng/mL、7-胺基硝甲西泮50ng/mL、去甲基愷他命濃度值100ng/mL)。

二、案經吳金榮之子A01委任簡偉閔律師代理告訴、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所採證據,均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有證據能力且有調查必要性,並經國民法官法庭於審理中合法調查。

二、被告A04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全部犯行(見本院卷第82、149、278頁)。

三、所犯法條:㈠按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雖將造成不能安

全駕駛之原因於該條項分款列為處罰,惟88年4月21日增訂此規定時,係將服用毒品及酒精同列於刑法第185條之3,並未分項,而為一罪,嗣於102年6月11日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才予以分款,然均仍以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為要件,因此,除行為人須有該條項各款所定造成不能安全駕駛之原因外,尚以須有動力交通工具之駕駛行為為其犯罪構成要件。倘行為人以一個駕駛行為兼具數款該條項各款所定造成不能安全駕駛之原因時,因該條文所保障者係大眾交通安全之社會法益,其駕駛行為又祇有一個,仍僅成立一罪,判決主文應將所符合該條項各款之法定事由均予揭明,俾相適應(最高法院114年度台非字第7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①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第1項第1

款及第3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及②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

四、國民法官法庭認為被告於本案中,先於居所施用毒品,後又外出與友人飲酒,嗣駕車返家途中,未注意車前狀況,由後方撞擊騎乘機車在前之被害人吳金榮,並輾壓而過,致被害人受有前述之嚴重傷勢,於送醫前即心肺功能停止;由監視器畫面可知,車禍發生當時碰撞聲響極大,且明顯輾壓異物而過,任何人均可輕易察覺已經發生車禍事故,被告竟於肇事後,未停留現場查看,復未對傷者施以必要之救護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即駕車返回其位於嘉義市西區之居所休息,不顧被害人之生命安危,稽之本案2罪各項客觀情事,尚難有何「情堪憫恕」或足以引起一般人民同情、憐憫之情狀,國民法官法庭認為本案2罪均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

五、量刑(含定應執行刑)之理由:審判長根據「法官對國民法官指示參考手冊」,依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63條及「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規定,向國民法官說明法定刑、處斷刑及宣告刑之意義,及被告成立罪名之法定刑、可能之處斷刑與定執行刑範圍。並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64條規定,向國民法官說明科處刑罰及其他處遇措施之目的,經國民法官法庭充分理解刑罰應報、預防及更生可能性之功能,就本案2罪及定應執行刑為科刑評議。

㈠責任刑上限之確認(審酌客觀的犯罪情狀):

被告施用毒品、飲用酒類,仍駕車上路,未考慮協請親友載送、代駕等替代措施,過於僥倖或自信而便宜行事,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且行經之肇事路段係交通往來頻繁之交通要道(阿里山公路),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與騎乘機車變換車道時未顯示方向燈光及未禮讓直行車先行之被害人發生碰撞。被告雖於案發當時在其他行車路段未發現有明顯違規之情形,然其施用毒品並飲用酒類後駕車上路,「毒酒混合」等同雙重危險駕駛、同時毒駕、酒駕嚴重挑戰法律規定及社會秩序,同時受酒類及毒品影響,駕駛控制力顯著降低,而貿然駕車上路、心存僥倖,貪圖方便之犯罪動機,造成被害人死亡,並危害用路安全,且駕車逃逸,衍生後續其他用路人追撞(造成第2次事故);又毒駕、酒駕肇事經常造成嚴重傷亡,且影響國民身體、生命、財產至鉅,不得毒駕、酒駕開車等觀念,早已深植民心,並經主管機關透過各傳播媒體長期宣導,為法令所嚴禁,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其自承知道施用毒品、飲用酒類均不能駕車,本案又無不得已非施用毒品或飲用酒類駕車不可之事由存在,卻仍為錯誤之選擇,僥倖心理鑄成大錯;車禍發生當下,被告係由後方撞擊被害人所騎乘之機車,並輾壓而過,致被害人受有全身多處大面積擦挫傷、多處肋骨骨折、脊椎及骨盆骨斷裂、小腦硬腦膜下腔出血組織間出血、右手肘開放性骨折、左肱骨骨折、右股骨脫位及左股骨骨折、肺臟及肝臟破裂等傷害,於送醫前即心肺功能停止;被害人正值頤養天年之際,與子女、孫子(女)原本感情融洽,發生此事故天人永隔,家屬因此失去摯親、傷痛難以撫平,損害無從回復;案發當時雖為凌晨時分,然該處燈光照明清楚,且肇事時聲響極大,並有明顯輾壓異物之客觀情狀,被告於事故發生後,卻仍肇事逃逸,並未停留現場查看,亦未對被害人施以必要之救護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即駕車離開現場,經警於案發後約7小時後循線查獲,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仍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復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MDMA(濃度值19750ng/mL)、MDA(濃度值1700ng/mL)、7-胺基硝甲西泮(濃度值129ng/mL)及去甲基愷他命(濃度值240ng/mL)陽性反應,並已逾行政院所公告之濃度值(MDMA濃度值500ng/

mL、MDA濃度值500ng/mL、7-胺基硝甲西泮50ng/mL、去甲基愷他命濃度值100ng/mL);兼衡被告自承係施用毒品後,復經朋友邀約而聚會飲酒,案發當時係於飲酒後駕車返家途中,其明明可以選擇不毒駕、不酒駕,卻仍輕率為之,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自制力不佳等情;從而,國民法官法庭認為本案責任刑上限,就「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為有期徒刑5年6月,就「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為有期徒刑3年6月。

㈡責任刑下修(審酌主觀的個人事由及社會復歸可能性):

被告於事故發生後,逕行駕車返家休息,經警方調閱監視器始循線查獲,於警偵程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始終面對錯誤,對於犯罪事實均全部坦承認罪,雖委請家人(被告在押)與被害人家屬協談和解事宜,但迄本案一審辯論終結前,尚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或取得諒解;另參酌被告曾任志願役軍人、從軍生涯表現尚優,於114年10月退伍後待業中涉犯本案;父母親自小離異,原與父親同住生活,父親因中風罹病,並於中學時即過世,後再與母親、姊姊一同生活,於114年9月甫結婚,無子女,與母親、姊姊及妻子關係融洽,家庭支援系統尚好,除本案外,被告先前並無任何其他刑案前科之素行、高職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取得烘焙丙級證照,89年次,身心狀況正常,其更生回歸社會之可能性高。

依據上情各節,國民法官法庭整體評估被告坦承犯行,惟尚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復衡以被告之年齡、工作狀況及勞動能力、經濟狀況、家庭環境暨家人互動生活情形及個性品行等一般情狀後,認其社會復歸可能性尚高,據此分別就「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2罪,分別下修調整責任刑為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3年。

㈢綜上所述,國民法官法庭綜合考量被告行為之犯罪情狀(即

「行為」「客觀」之「犯罪情狀」因子),決定上開2罪之責任刑上限(即分別為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再斟酌被告行為人之一般情狀(即「行為人」「主觀」之「一般情狀」因子)及社會復歸可能性(更生可能性),予以下修責任刑(即分別為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3年)。㈣定應執行刑部分:

經國民法官法庭評議,衡量被告所犯上開2罪之犯罪時間接近,空間密接、侵害之法益有重疊等情,以判斷被告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酌以其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復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並詢問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對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

㈤被告雖經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然依其犯罪之性質,國民法官法庭,認為無禠奪公權之必要,故不予宣告褫奪公權。

依國民法官法第86條、第87條、第88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津鋒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廖俊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5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翁碧玲法 官 洪舒萍本件經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俐婷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㈠檢察官聲請調查之證據:

編號 聲請出處 證據名稱 所在卷頁 備註 罪責證據(犯罪事實證據之調查) 檢證1 115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 被告A04115年2月7日15時1分至17時5分之警詢筆錄 審理中先行以詢問被告之方式進行調查(本院卷第162-163頁),經詢問被告後,檢察官當庭捨棄調查檢證1(本院卷第312頁) 檢證1-2 115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 被告A04於115年2月7日18時39分至18時51分之訊問筆錄 審理中先行以詢問被告之方式進行調查(本院卷第162-163頁),經詢問被告後,檢察官當庭捨棄調查檢證1-2(本院卷第312頁) 檢證1-3 115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 被告A04於115年3月17日14時11分至14時25分之訊問筆錄 審理中先行以詢問被告之方式進行調查(本院卷第162-163頁),經詢問被告後,檢察官當庭捨棄調查檢證1-3(本院卷第312頁) 檢證1-4 115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 被告A04115年3月24日9時17分至9時39分之警詢筆錄 審理中先行以詢問被告之方式進行調查(本院卷第162-163頁),經詢問被告後,檢察官當庭捨棄調查檢證1-4(本院卷第312頁) 檢證1-5 115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 被告A04115年3月24日9時46分至9時52分之警詢筆錄 審理中先行以詢問被告之方式進行調查(本院卷第162-163頁),經詢問被告後,檢察官當庭捨棄調查檢證1-5(本院卷第312頁) 檢證4 115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 證人黃祐珂115年2月7日12時55分至13時11分之警詢筆錄 本院卷第59-65頁 檢證5 115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道路交通事故紀錄(通報)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院卷第59-65頁 於調查檢證A後檢察官當庭捨棄「道路交通事故紀錄(通報)單」,並撤回原始證據之調查(本院卷第306-307頁) 檢證6 115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115年6月23日準備程序更正內容 原素食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湯姆士文理補習班監視器錄影畫面、柯尼卡照相館監視器錄影畫面 本院卷第59-65、154頁 檢察官當庭播放錄影畫面,並提出光碟1片 第三人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 於調查檢證A後檢察官當庭捨棄「第三人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並撤回原始證據之調查(本院卷第306-307頁) 115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車辨照片、車牌號碼000 -0000自小客車逃逸路線圖(嘉義市) 本院卷第59-65頁 115年7月22日協商程序 、115年8月18日審理程序 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客車肇事前後路線圖(嘉義縣) 本院卷第213-214、283-292、305頁 合議庭裁定檢證A之綜合證據說明書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本院卷第292頁) 檢證7 115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本院卷第59-65頁 檢證9 115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 本院卷第59-65頁 於調查檢證A後檢察官當庭捨棄檢證9,並撤回原始證據之調查(本院卷第306-307頁) 檢證10 115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嘉義縣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 本院卷第59-65頁 於調查檢證A後檢察官當庭捨棄「自願受採尿同意書」,並撤回原始證據之調查(本院卷第306-307頁) 檢證11 115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 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本院卷第59-65頁 於調查檢證A後檢察官當庭捨棄「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並撤回原始證據之調查(本院卷第306-307頁) 檢證14 115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 嘉義基督教醫院急診檢傷單、門急診紀錄、急診會診單、急救紀錄、備血及輸血醫囑單 本院卷第59-65頁 於調查檢證A後檢察官當庭捨棄檢證14,並撤回原始證據之調查(本院卷第306-307頁) 檢證15 115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 嘉義基督教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 本院卷第59-65頁 檢證16 115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被害人吳金榮遺體相驗照片、相驗屍體證明書、解剖照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 本院卷第59-65頁 檢證17 115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 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轄內吳金榮交通事故死亡案現場勘察報告(案件編號:115007)、現場勘查照片(含解剖照片)、勘查採證同意書、現場證物清單、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支援申請單 本院卷第59-65頁 於調查檢證A後檢察官當庭捨棄「勘查採證同意書、現場證物清單、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支援申請單」,並撤回原始證據之調查(本院卷第306-307頁) 檢證18 115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 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生物科案件編號0000000000000) 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5年4月23日公務電話紀錄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生物科案件編號0000000000000) 本院卷第59-65頁 於調查檢證A後檢察官當庭捨棄檢證18,並撤回原始證據之調查(本院卷第306-307頁) 檢證A 115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115年6月23日準備程序 檢證4、5、6(截圖及路線圖)、7、10、11、15、16、17罪責之綜合證據說明書 本院卷第59-65、155-162頁 於調查檢證A後檢察官當庭捨棄檢證9、14、18之證據調查,並撤回原始證據之調查(同前所述) 科刑資料之調查 檢證19 115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 被告A04115年2月7日15時1分至17時5分之警詢筆錄 本院卷第59-65頁 檢證19-2 115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 被告A04115年2月7日18時39分至18時51分之訊問筆錄 本院卷第59-65頁 於調查檢證B後檢察官當庭捨棄檢證19-2,並撤回原始證據之調查(本院卷第346、348-349頁) 檢證20 115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 證人即被害人吳金榮之兒子即告訴人A01115年3月16日9時37分至9時46分之訊問筆錄 本院卷第59-65頁 於調查檢證B後檢察官當庭捨棄檢證20,並撤回原始證據之調查(本院卷第346-349頁) 檢證20-2 115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 證人即被害人吳金榮兒子即告訴人A01115年3月17日之刑事陳述意見狀 本院卷第59-65頁 於調查檢證B後檢察官當庭捨棄檢證20-2,並撤回原始證據之調查(本院卷第347-349頁) 檢證20-3 115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 證人即被害人吳金榮兒子即告訴人A01115年4月26日20時42分至21時55分之警詢筆錄 本院卷第59-65頁 檢證21 115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 被害人吳金榮之大女兒A02115年4月27日21時13分至21時54分之警詢筆錄 本院卷第59-65頁 檢證22 115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 被害人吳金榮之二女兒吳佳薰115年4月29日20時17分至20時41分之警詢筆錄 本院卷第59-65頁 於調查檢證B後檢察官當庭捨棄檢證22,並撤回原始證據之調查(本院卷第347-349頁) 檢證23 115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 被害人吳金榮之孫子吳○○(民國99年生)115年4月27日20時47分至21時9分之警詢筆錄 本院卷第59-65頁 檢證24 115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 被害人吳金榮之孫女吳○○(民國103年生)115年4月27日20時9分至20時44分之警詢筆錄 本院卷第59-65頁 於調查檢證B後檢察官當庭捨棄檢證24,並撤回原始證據之調查(本院卷第347-349頁) 檢證25 115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 被害人吳金榮之孫子凃○○(民國100年生)115年4月27日20時50分至21時9分之警詢筆錄 本院卷第59-65頁 於調查檢證B後檢察官當庭捨棄檢證25,並撤回原始證據之調查(本院卷第347-349頁) 檢證26 115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 被害人吳金榮生前生活照 本院卷第59-65頁 檢證27 115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 被告第三、四級毒品警政裁罰資料表 本院卷第59-65頁 於調查檢證B後檢察官當庭捨棄檢證27,並撤回原始證據之調查(本院卷第347-349頁) 檢證28 115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 115年4月27日所查詢之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 本院卷第59-65頁 於調查檢證B後檢察官當庭捨棄檢證28,並撤回原始證據之調查(本院卷第347-349頁) 檢證29 115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 勞保資訊T-Road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 本院卷第59-65頁 於調查檢證B後檢察官當庭捨棄檢證29,並撤回原始證據之調查(本院卷第347-349頁) 檢證30 115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 ➀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 ➁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 本院卷第59-65頁 於調查檢證B後檢察官當庭捨棄檢證30,並撤回原始證據之調查(本院卷第347-349頁) 檢證31 115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 ➀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115年4月14日嘉監企字第1150012607號函及附件 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5年4月16日公務電話紀錄單 本院卷第59-65頁 檢證32 115年7月22日協商程序 、115年8月19日審理程序 證人陳奕倫115年6月13日之警詢筆錄 本院卷第213-214、341-342頁 經合議庭三名職業法官當庭評議,認為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本院卷第342頁) 檢證33 115年7月22日協商程序 證人陳建樺115年6月16日之警詢筆錄 本院卷第213-214頁 於調查檢證B後檢察官當庭捨棄檢證33,並撤回原始證據之調查(本院卷第348-349頁) 檢證34 115年8月19日審理程序 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客車肇事前後路線圖(嘉義縣) 本院卷第335-336頁 經合議庭三名職業法官當庭評議,認為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本院卷第336頁) 檢證B 115年6月9日補充理由書、115年6月23日準備程序 檢證19、20-3、21、23、26、31、32、34科刑之綜合證據說明書 本院卷第59-65、155-163頁 於調查檢證B後檢察官當庭捨棄檢證19-2、20、20-2、22、24、25、27、28、29、30、33等原始證據之調查,並撤回原始證據之調查。另增加檢證32、34 (同前所述)㈡辯護人及被告聲請調查之證據:

編號 聲請出處 證據名稱 所在卷頁 備註 罪責證據(犯罪事實證據之調查) 無 無 無 無 均由檢察官出證 科刑資料之調查 被證1 115年6月17日刑事準備狀(一) 被告A04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 本院卷第93-101頁 被證2 115年6月17日刑事準備狀(一) 被告A04個人戶籍資料 本院卷第93-101頁 被證3 115年6月17日刑事準備狀(一) 被告A04服役期間獲頒之寶星獎章(照片) 本院卷第93-101頁 115年7月22日協商程序 、115年8月19日審理程序 嘉義後備指揮部後嘉義管字第1150006971號函文(內含被告的軍職經歷紀錄證明、勳獎章證明、獎懲明細) 本院卷第213-214、336-337頁 經合議庭三名職業法官當庭評議,認為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本院卷第337頁) 被證4 115年6月17日刑事準備狀(一) 被告A04退伍時同袍贈與之紀念木雕(照片) 本院卷第93-101頁 被證5-1 115年6月17日刑事準備狀(一) 老饕平價快炒旁民間監視器錄影畫面 本院卷第93-101頁 辯護人當庭播放錄影畫面,並提出光碟1片 被證5-2 115年6月17日刑事準備狀(一) 湯姆士文理補習班監視器錄影畫面 本院卷第93-101頁 被證5-3 115年6月17日刑事準備狀(一) 原素食店監視器錄影畫面 本院卷第93-101頁 被證6 115年6月17日刑事準備狀(一) 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三和派出所警員黃柏憲115年5月21日職務報告 本院卷第93-101頁 被證7 115年6月17日刑事準備狀(一)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 本院卷第93-101頁 被證8 115年6月17日刑事準備狀(一)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 本院卷第93-101頁 被證A 115年6月17日刑事準備狀(一)、115年6月23日準備程序 被證1、2、3、4、6、7、8科刑之綜合證據說明書 本院卷第93-101、164-166頁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