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國審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張菱娟 (詳卷)告訴代理人 賴巧淳律師被 告 陳俊利 (指定辯護人 馮瀗皜律師

梁家昊律師被 告 邱證融 (指定辯護人 李鳳翔律師

蔡宜呈律師被 告 林千慧 (公設辯護人 張家慶

莊一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被訴傷害致人於死案件(115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張菱娟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利、邱證融、林千慧(年籍均詳卷)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認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人於死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所列得為訴訟參加之案件。因被害人張志涵已因被告等3人之傷害致人於死行為而死亡,致無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而聲請人張菱娟為被害人之胞妹,為求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資料內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2項規定,聲請參與本案訴訟,以維權益等語。

二、經查:㈠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

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被告等3人涉犯傷害致人於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

度偵字第2235號、115年度偵字第5017號),現於本院審理中,因被告等3人所涉為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人於死罪,乃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所列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又本案被害人業已死亡,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之胞妹,係被害人之二親等旁系血親,依據前述規定得聲請參與本案訴訟。且經本院就上開聲請訴訟參與之事徵詢檢察官、被告等3人暨其等辯護人之意見,均表示同意等語(見本院卷第148-149、188-189頁)。本院考量本案具有彰顯國民參與審判價值之重要意義,並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以,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洪舒萍法 官 李紹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