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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撤緩字第 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33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柏翰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保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柏翰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翰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嘉交簡字第4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確定,保護管束期間自113年10月22日至115年10月21日止。茲因受刑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規定,不珍惜緩刑之寬典,難以期待其未來能恪遵相關法令規定或可經由緩刑程序矯正偏差觀念。今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報到執行保護管束及履行相關法律負擔,實已無從藉由原緩刑宣告使其深切記取教訓之可能,情節重大,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情節重大,且於緩刑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違反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四、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4款、第74條之3第1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嘉交簡字第4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該判決於113年10月22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13年10月22日至115年10月21日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

(二)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詐欺等案件,而在緩刑期內經附表一所示法院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案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上,並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期日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堪可認定。又受刑人於執行保護管束及緩刑期間,經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日期,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告知受刑人應於附表二所示之應報到日期至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報到,並於函文中載明「如再有違誤,得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均經合法送達受刑人,惟受刑人均未於附表二所示之應報到日期向觀護人報到,此有附表二所示告誡函函稿暨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由上開各節可知,受刑人確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情形。復於上開期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多次發函告誡受刑人應按時向觀護人報到,仍屢次未能遵期報到,可見受刑人刻意逃避面對義務之傾向。再者,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亦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事由相符,且檢察官係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撤銷緩刑之聲請,亦未逾刑法第75條第2項所定6個月之法定期間,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毅麟附表一:

緩刑期間:113年10月22日至115年10月21日 編號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審判機關、案號 判決日期 1 111年9月13日至111年9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926號、113年度偵字第2787號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91號(有期徒刑1年6月、1年10月、1年8月) 114年3月28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230號(原判決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8月部分撤銷改判1年8月、1年4月,其他上訴部分駁回) 114年9月30日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594號(上訴駁回) 115年3月25日 2 111年8月2日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007號、第14100號、114年度偵字第3735號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91號(有期徒刑1年4月) 114年8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552號(上訴駁回) 115年1月15日 3 111年9月13日至111年9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787號 本院審理中 無 4 111年10月3日至111年10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867號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447號(有期徒刑1年,共7罪;) 114年12月31日附表二:

編號 告誡函發文日期 告誡函 應報到日期 是否報到 1 115年1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5年1月21日嘉檢熙護丙字第1159002461號函 115年2月12日 否 2 115年2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5年2月13日嘉檢熙護丙字第1159005841號函 115年3月12日 否 3 115年3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5年3月16日嘉檢熙護丙113執護213字第1159008886號函 115年4月16日 否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26-04-14